套路贷诈骗案件中、对引流推广平台该如何进行定性辩护
一般来说,在套路贷诈骗案件中,在放贷平台被确定构成诈骗罪的前提下,引流推广平台中相关涉案人员会被认定为是诈骗罪的共犯。其行为具有帮助性质。
近年来,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普遍适用,对于为套路贷提供引流推广、广告宣传的涉案人员,就存在了罪名认定的争议和轻罪辩护的空间。
两个罪名最终的量刑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此类案件一旦认定诈骗罪,数额很难低于50万,基础刑期10年以下,即使认定为从犯,也是3-10年;但是一旦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最高三年,其可争取的轻判空间则更宽。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对于涉套路贷案件中,引流推广平台涉案人员被控诈骗罪的案件,总经以下几个方面的辩护要点:
第一,如果引流推广平台是独立于放贷主体、中立的第三方平台,与放贷主体之间只是正常的业务合作,引流推广平台推广的内容不必然与诈骗犯罪挂钩,引流推广平台的收益是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则结算,并没有与放贷主体的非法所得挂钩等等,则可优先考虑做全案无罪辩护。
第二,如果引流推广平台相关涉案人员被控诈骗罪,事实、证据又难以支撑全案无罪辩护意见,且涉案人员明知内容到底是“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还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在模糊性,可考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作为轻罪辩护方向。
第三,部分案件中对于引流推广平台的内部人员,也存在罪名认定的差异,比如对于引流推广平台的老板、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对接放贷主体的业务人员认定为诈骗罪,将一般员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时对于部分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涉案人员,可以基于案件事实证据,追求统一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