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涉案公司甲公司是一家经营线上商城的互联网公司,由于线上商城“共享拍卖专区”模块疑似存在击鼓传花骗局,公司老板及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汪某某(化名)与老板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侦查机关认为在涉案公司担任技术岗,负责公司线上商城的某一重要环节,且作为老板亲属在涉案骗局中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对其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后变更罪名为诈骗罪。
我们做了什么?
多次会见
家属经朋友介绍与黄佳博律师取得联系后,委托我们担任汪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通过会见对案情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且提取到以下几点对汪某某有利的信息:
汪某某虽然和涉案公司老板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但实际上算不上亲戚,只是间接的关系。
汪某某没有参与或者负责线上商城涉嫌诈骗的模块,客观上没有参与实施诈骗。
不管是从学历、能力、工作经验、工资收入等因素分析,还是从汪某某本人对涉案公司经营模式的阐述,都可以判断汪某某对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涉嫌诈骗存在严重的认知不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基于上述信息,黄佳博律师就本案认定相关人员构成诈骗的几个关键因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依法对汪某某进行了法律培训。
准备材料
围绕基本案情,我们准备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汪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定性方面之法律意见书》和《恳请贵院对汪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之法律意见书》,以争取在定性上为汪某某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除此之外,针对汪某某的家庭情况,我们让家属准备了汪某某的独生子女证明、汪某某父母的病历以及汪某某所在村委会开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用于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定性的情况下增加取保沟通筹码。
频繁沟通
在第一次会见汪某某结束后,黄佳博律师与助理赶往侦查机关(某派出所)提交委托手续,并向承办民警当面陈述了辩护观点,第二天,将观点形成书面意见邮寄给侦查机关,同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
不出意外,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没有获批,侦查机关给出的理由是“可能存在同案犯尚未归案,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嫌疑人潜逃、串供”。
基于以往办理诈骗案件的经验,我们还是坚持认为汪某某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涉嫌犯罪,出于对其职位和角色的考虑,也不存在串供的风险,在第二次会见结束后再次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遗憾再次被拒。
经过30天的拘留期,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经过依法递交委托手续后,我们与本案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在7天的审查批捕期限内,我们围绕汪某某对涉案公司经营模式的主观明知状态及其在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承办检察官及其助理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将家属准备的用于证明汪某某家庭情况的资料也提交给检察官。
结果
在汪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汪某某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虽然案件目前尚未结案,但我们始终相信专业的力量能在后续的辩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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