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搭建分仓软件代理香港某公司外盘期货的案件,国内代理商在香港某公司开设期货主账户后,利用该公司的交易软件,在国内租赁服务器搭建了分仓软件,通过发展代理,代理发展客户的模式,在分仓软件上开设若干个子账户供客户进行外盘期货交易,从而赚取交易手续费。
该案自被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均是定性为诈骗罪,与公检人员沟通时,其认为构成诈骗罪的原因是该平台所进行的外盘期货交易的资金(包括出入金)都是通过私人账户流转,根本没有进入境外的期货交易市场,而且平台设置了高杠杆、高手续费,不断引诱客户高频交易,来狂刷手续费获利,很明显是一个虚假盘,杀猪盘。
其实上述观点的核心,就是认为平台所进行的外盘期货交易是虚假的,是不存在的,而实际上该平台确实是进行了真实的期货交易,资金也确实进入了境外期货市场,围绕这一最基本的事实问题,我分别进行了如下辩护工作:
第一,收集了有关香港某公司具有期货交易资质的相关信息。我从网上搜集了该公司宣传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并且在香港证监会搜集到了该公司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处在有效期内的期货业务牌照;除此之外,还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调取该公司具有期货交易资质材料的申请。以上工作主要是证实该平台代理的外盘期货的主体是真实的,为平台也具有真实的期货交易做铺垫。
第二,申请调取该平台在香港某公司开设的主账户的交割单。平台是否具有真实的期货交易,是本案亟需查清的一个关系到定罪与量刑的基本事实,如果是有真实的外盘期货交易,那么该平台在香港某公司的主账户就必然有相应的交易记录,熟悉期货交易的也知道,所做的期货交易是否真实,是否进入了市场,以及每笔交易的详细情况如何,一个很重要的凭证就是期货结算单或者称之为交割单。
因此,我就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申请调取在香港某公司开设的主账户的期货结算单,但后来在沟通过程中,调取交割单存在两个难点:
一是由于涉及到跨境取证,该地方需要向省一级部门请示寻求协助,但无奈的是省一级相关部门一直未能得到回复,在此期间,办案人员也告知有没有其他渠道可以调取到相关材料,如果有相应的材料,也可以提交过来供我们参考;
二是如果自行去调取,苦于没有得到开设主账户的主体的授权,香港某公司以及香港证监会不予查询。我们都知道,如果在境外的公司开设了账户,开设账户的本人以及本人的授权是可以查询交割单的,但是本案开设的主账户的人并不是本案的几位犯罪嫌疑人,所以无法确认该主账户的身份信息,且在香港又无法启动司法查询。
在这样的情形下,本案陷入了僵局,尽管在此期间,我也多次向办案人员提出,既然控方也无法证明本案的期货交易是虚假的,或者无法排除本案存在真实期货交易的合理怀疑,那么基于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是认为本案的期货交易是真实的。但由于办案人员已经先入为主,该意见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认可。
第三,申请借助平台软件下单与香港某公司交易软件对比验证。由于调取主账户的交易信息的路径已被堵死,那么还有没有办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期货交易是真实的呢?根据我办理期货案件的经验,想到能否借助涉案的软件下单和大盘数据对比进行验证,即在涉案的软件下单,看香港某公司的交易软件是不是有相应反应和反馈,数据是不是对得上。如果时间(精确到秒)、手数、方向、品种、价格都吻合,那么就说明软件的交易单是进入了真实的交易市场的。
于是,我就向办案机关人员写了一份行情真实入市验证说明,具体如下:香港x公司是拥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业务牌照的公司,其下的交易软件和他的数据是接入了香港期货市场的,其真实性是毋痛置疑的。
据此,可以将本案的软件与该公司所使用的软件进行验证,验证的方法就是在涉案软件下单,看香港该公司的软件是不是有相应反应和反馈,数据是不是对得上。如果时间(精确到秒)、手数、方向、品种、价格都吻合,那么就说明软件的交易单是进入了真实的交易市场的。
验证一:可由办案人员于某一具体时刻在涉案软件下单开仓一手如黄金的空单(卖),那么相应在香港某公司软件的盘口统计里面是否可以查询到。比对两个软件的方向、时间、手数、价格等数据是否一致;
验证二(动态验证):可选择某一时间交易并不活跃的期货品种如北京时间的上午的美原油,可以捕捉到盘口的动态变化,验证数据是否一致。如在涉案软件下单开仓一手原油的多单(买),那么看在香港某公司的软件的滚动实时里面是否能捕捉到信号,比对两个软件的价格、方向、手数,时间是否一致。
后来,办案机关的相关人员经过操作,也对应写了一份行情真实入市验证图文说明,结果能够证实软件的交易单在香港某公司的软件上有反馈,说明涉案软件的交易单是进入了真实交易市场的。
凭借以上辩护工作,案件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再和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最终同意将本案变更罪名,最终在起诉时,以非法经营罪予以提起公诉。
(起诉意见书指控为诈骗)(起诉书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
(起诉意见书指控为诈骗)
(起诉书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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