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办理的一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案件,历经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最终获得了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的结果。“经验是过去的,经验也是未来的”,而今从头回看整个案件始末,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积累和成长。
一、风起于青萍之末:因低值高报引发税务稽查
涉案公司是贸易型出口企业,经营的是发制品出口这一小众领域,基本模式是拿到国外的预购订单后,就向上游工厂发出采购需求,工厂按照要求生产完毕后,发货给该公司,该公司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订舱出口,拿到外汇后依法退税。
本来一切都顺利,订单照常接,出口贸易正常做,收汇退税正常走。而在一次海关抽检后,这一切都悄然发生了变化。
据实控人D先生反映及案件材料显示,涉案公司在2022年的一次海关抽检时,其货物被海关错误认定为“固体废物”,进而认定其出口存在谎报品类和低值高报。由于D先生并没有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为了不耽误正常做生意,于是打碎牙齿和血吞,就稀里糊涂地接受了海关的处罚,撤回了本次出口申报,缴纳了罚款。本以为一切恢复平静,谁料海关却将该线索移交了当地税局,引发了税务稽查的一系列动作。
二、历尽波折:提交材料、临危受命、行政听证后,行政处罚仍作出
当地税局立案后,沿着低值高报、谎报品类这一线索,又查到涉案公司还存在着收汇不规范、出口合同不规范的情况。虽然D先生及时对于上述情况进行了解释,并且提供了涉案公司全部的财务资料、报关资料用以证明出口贸易的真实性,但是未能得到税局的采纳。
2023年11月7日,税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涉案公司存在伪造买卖合同并虚假结汇申报退税为由,认定涉案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拟追缴已退税款,并处罚2倍罚款。
D先生收到这份告知书后顿时惊慌失措,因为按照税局的要求,退税+罚款合计将有9000余万元,这对于一家经营出口赚取微薄利润的贸易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他翻来覆去地阅读告知书,看到后边载明: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他觉得自己不能再像上次接受海关处罚那样稀里糊涂,这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口,只有和税局面对面打硬仗了。于是他就着手找律师的事情,据D先生讲,当问到自己身边的律师时,他们都没有做过类似的业务。于是,他开始在网上看一些相关文章,机缘巧合之下看到我写的《外贸企业低值高报,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吗?》系列文,觉得和他公司的情况类似,于是联系了我。
2023年11月18日,那是一个周六,D先生找到我第一时间约了电话咨询,我向他阐述:出口货物采购均已完税,此时,纳税人通过篡改外贸合同的金额,虚假增加收汇的方式,不可能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观点,他认为很有说服力,于是决定委托。
2023年11月19日,我飞往山东某地,经我们双方当面咨询后,确认由我代理行政听证及复议,此时距离行政听证只有2天,20日晚,我们一行人驱车将近600公里到税务机关所在地,准备第二天的听证。
21号下午,在税局的会议室举办了不公开的听证,税局调查人员的轻松与我们如临大敌般的谨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D先生告诉我,税局的调查人员在向其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得知他想请律师曾告诉他,行政听证就是走个过场,不是开庭,不用找律师。
听证过程中,税局调查人员称:“案件检查程序合法,对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信息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我们则提出:“1.涉案公司与境外收货人之间的外贸合同不是伪造的;2.涉案公司基于外贸合同,还有出口事实收汇、结汇,不是虚假结汇;3.资金回流与事实不符:涉案公司收到外汇后依法支付了生产工厂的货款,并没有直接转账给境外收货人的相关人员;4.最重要的是:涉案公司存在真实出口贸易,境内采购发票真实,货物出口后依法获得国家退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核心主张则是:“1.用以出口的商品已足额缴税;涉案公司提供了与生产工厂的合同、发票,可以证实涉案公司出口的商品在采购环节已足额纳税;
2.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并未伪造出口:根据涉案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可知上述采购的商品确确实实已经用于出口,并无虚假。
涉案公司既没有虚开发票伪造纳税事实,也没有伪造出口报关单伪造出口事实,所以不应当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听证间隙,我也和税局的工作人员就低值高报是否会直接导致骗取出口退税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发现他们在以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来处理贸易型出口企业,我向他们指出了这一问题,未能得到他们的明确回应。
听证过后,税局迟迟没有给出消息。对于涉案公司而言,既是好消息,也是一种折磨。
2024年4月,税局还是做出了和前期拟处罚决定一致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D先生经过和我的沟通决定继续提起复议和诉讼。
三、绝不妥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双管齐下,终得撤销
在得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我迅速形成了行政复议相关文书,以“错误认定涉案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获立案。
由于,我和D先生就行政诉讼的委托费用未能达成一致,D先生决定先找税局所在地的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称后续有需要再委托我。在后续与律师沟通过程中,D先生感觉到双方对于本案的认知和处理思路有着较大的分歧,于是又找回我继续代理诉讼。
2024年7月30号,我参加了本案的庭前会议,双方进行了系统的交换证据、质证,也向法庭阐述了基本意见。
我向法院重申:虽然涉案公司在出口过程中存在单方制作合同、违规结收汇、低值高报等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外贸行业普遍存在),但是本案中出口事实真实且采购环节足额纳税,不存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因此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退税。
法官对此表示关注,会考虑我方观点,也会参考我方提供的相关案例,并且表达对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关切。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由于本案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被延期作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询问我方是否愿意和解,我们表示税局如能撤销行政处罚,我们就愿意和解。时间慢慢推移,未能得到进一步反馈,以为和解无望了。
孰料,在开庭前3日,税局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向我们核实和解意愿,经多方协调,最终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敦促下,税局撤销了已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收官。
四、结语
回看整个的案件历程,不仅感叹每一个成功案例的获得,都离不开天时、地利和人和等诸方面的因素,从人和方面而言,首先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重视,其次是有缘能够找到专业、负责的律师,再者是处理案件相关人员的认知。
我们常说,在我们手里每一个案件都有无罪、罪轻的情节,但是最终是否能取得好的案件结果,确实是一件“玄之又玄”遵循大道的事情,但是我们并不满足“尽人事、听天命”,而是以精益求精去追求卓越,“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创造不可能,需要专业和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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