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是做真实外贸生意的,根本不知道货代在做骗税,还给了货代、运输费,也没有把单卖给别人,为什么检察院现在让我认骗取出口退税罪?”刚走进咨询室坐定,取保的当事人就迫不及待地开口问道。
经过了解,他所涉的案件是一起寻常的买单配票型骗税案,简单来说就是有出口企业利用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虚构了合同,买进了发票和外汇,伪造了出口事实并且向税局申报了出口退税。
不寻常的是,他并没有参与到买卖单据、虚开发票或者违法结汇的任何一环,只是一个买单出口的货主,但是却被公安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侦查,虽然取保,但是现在仍被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种情况在以往的类似案件办理中极为罕见,一般来说,真实货主都不会作为犯罪处罚,而只是被公安机关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毕竟他们是真的做了出口贸易,而且离骗税的关键行为相隔太远根本没有处罚的必要。
不过,现在随着八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深入开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大增的同时,这类以往并未作为犯罪处理的真实货主也在越来越多地进入刑事处罚的领域。
为深陷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真实货主做无罪辩,不仅是尊重外贸市场的现状和客观规律,也是发挥刑法谦抑性、缩小刑事处罚范围的应有之义。
一、简化流程、降低成本的买单出口可能是骗税帮凶
买单出口也称买单报关,是指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在出口货物时,通过报关行或者货代公司,购买其他具备出口资质企业的单证,以他人名义来进行报关的行为。
现实中,需要买单报关的真实货主往往和货代公司约定:对出口事宜一口价全包,更有甚者,有些货代公司会分文不收,货主只需要负责准备好出口的货物,订舱、报关等事宜全部由货代公司负责,对应地,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单证:如箱单、发票、外销合同、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报检委托书等通关单证也留存在货代公司。
接下来,在真实货主不知情也看不到的地方,货代公司会和出口企业合作,让其与自己控制的上游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再找外商签订外贸合同,买入外汇支付到出口企业。
最后,出口企业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单、报关单、收汇证明后去税局申报退税,所得税款,出口企业按照出口美元金额收取代理费,货代公司在真实货主需要支付的仓储、运费中给与费用扣减后获利,地下钱庄则赚取外汇的“服务费”。
实践中,货主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采用买单出口:
1.进项发票不足;
2.货量或货值较小,觉得买单更方便;
3.货主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头出口;
4.出口货物产品税率不高,没有退税需求。
但是这些货物产生的报关单却有可能成为“买单配票”骗税活动中的退税依据。买单出口属于非正常出口,不需要开票,不需要交税,也没有退税,外汇由真实货主收取,对于货主而言操作起来既方便也很快捷。然而一部分骗税行为人以报关单所载金额的一定比例,按照市场价予以收购后配票、配汇申请退税。
通过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到,买单出口对于需要货物出口的真实货主而言确实是省心、省力还省钱,但是却可能成为骗税的帮凶,那这是否意味着凡是被用去骗税的报关单,那些买单出口的真实货主也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呢?
二、不知者不罪
“不知者不罪”并不是说不知法者不为罪,而是从事实层面而言,如果真实货主不知道货运公司、报关行或者其他出口公司在从事骗税活动,即使其买单出口的货物信息被用于骗税,也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罚。
买单出口在外贸领域中司空见惯,甚至成为一些外贸商户的第一选择,虽然它往往与“灰色操作”相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单出口者对于别人从事买单配票的骗税活动知情。
要想认定真实货主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帮助犯,还需要查明其:
1.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2.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帮助他人实施骗税行为,这就是帮助犯的双重故意,如果真实货主不知道货代或者挂靠的公司在从事骗税活动,那么就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罚。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认定中,主观故意是关键标准,详言之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从事骗税活动,而且需要结合被告人、中间人、证人的供述,业务沟通情况,退税款归属等证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福建某出口有限公司、Z某、S某骗取出口退税一案中【(2017)闽0782刑初104号)】,法院判决:在案证据无法完全证实Z某与S某就该出口退税的项目是如何共同协商、如何共同策划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Z某、S某具有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真实货主为抵减海运费、获取“回扣”,明知报关行、外贸公司利用货物信息进行退税,将货物出口信息卖给报关行、外贸公司,这些人员作为犯罪处罚尚属合理。
但是不能一杆子打倒一船人,也不能因为查明真实货主的是否知情他人骗税具有一定的难度,更不能因为逐利性执法而粗暴地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所有买单出口的真实货主都作为帮助犯处罚。
三、值山雨欲来,需未雨绸缪
简言之,虽然目前部分办案机关有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所有买单出口的真实货主都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的做法,但是这一做法并不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然而,更重要的是很多作为潜在被追诉者的外贸从业人员并未意识到“大势所趋”下的严峻态势。
回到文首那个来访客户提出的问题,“为什么检察院现在让我认骗取出口退税罪?”
从宏观经济视角来看,经济下行周期,税务问题凸显,6月25日,审计署发布《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税务局点名批评:认为其监管不到位,造成2023年税收少收449亿!要求其加大税费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巩固好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态势!这样的经济及政治压力也及时地传递到了出口退税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中也可见一斑,今年上半年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收案同比增长48.15%。
从具体的行业来看,在出口领域,一些企业面对出口商品货值较小或者退税率不高的情况,选择采用买单出口方式,这为买单配票及其他类型的骗税活动创造了土壤,因此,整个外贸行业骗税频发,而目前也正值“严打”时期。
再者从具体案件来看,真实货主想要不被卷入骗取出口退税案的泥淖中,除了需要确不知情、确未参与的事实基础外,还需要提高警惕,及时应对税务处理,做好被立案调查的准备。
值此山雨欲来,更要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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