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何天云律师涉嫌罪名:走私毒品罪案件进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方向:无罪辩护辩护过程简述:2021年4月20日,A某家属找到我所走私犯罪辩护团队主任梁栩境律师,告知A某因在网络上从境外购买管制药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毒品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过团队商议,以及与A某家属沟通,本案由何天云律师作为A某的辩护人。在签订相应委托手续后,何天云律师立即安排会见,经过两次有效会见,将案件事实梳理清楚。A某患有抑郁病症,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效果不佳,A某私下通过网络从境外买主购买具有镇静精神方面药物“阿德拉”进行治疗。在入境时,该药品被天津某海关部门查处并移交广州某公安机关具体办理,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A某抓获。经过鉴定A某购买“阿德拉”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药品净重十几克。本案案情客观上说并不是很复杂,却是一类较为新型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据了解,山东某地法院对类案件已作出7年以上判决。为了更好处理本案,何天云律师与李泽民律师、梁栩境律师以及韩武斌律师等团队成员进行多次案情研讨。在确定案件辩护思路之后,为了争取取保以及不起诉案件的效果,何天云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包括《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以及关于调取有利于A某相关证据等,并且多次与检察官当面、电话沟通。A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获得人身自由。之后,何天云律师又向检察官提交了《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补充材料,并就不起诉内容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所幸的是,2021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认为A有毒品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主办律师:何天云律师
涉嫌罪名:走私毒品罪
案件进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
辩护过程简述:
2021年4月20日,A某家属找到我所走私犯罪辩护团队主任梁栩境律师,告知A某因在网络上从境外购买管制药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毒品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过团队商议,以及与A某家属沟通,本案由何天云律师作为A某的辩护人。在签订相应委托手续后,何天云律师立即安排会见,经过两次有效会见,将案件事实梳理清楚。
A某患有抑郁病症,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效果不佳,A某私下通过网络从境外买主购买具有镇静精神方面药物“阿德拉”进行治疗。在入境时,该药品被天津某海关部门查处并移交广州某公安机关具体办理,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A某抓获。
经过鉴定A某购买“阿德拉”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药品净重十几克。
本案案情客观上说并不是很复杂,却是一类较为新型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据了解,山东某地法院对类案件已作出7年以上判决。
为了更好处理本案,何天云律师与李泽民律师、梁栩境律师以及韩武斌律师等团队成员进行多次案情研讨。
在确定案件辩护思路之后,为了争取取保以及不起诉案件的效果,何天云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包括《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以及关于调取有利于A某相关证据等,并且多次与检察官当面、电话沟通。A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获得人身自由。
之后,何天云律师又向检察官提交了《关于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补充材料,并就不起诉内容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
所幸的是,2021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认为A有毒品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