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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案件,资金被违法冻结,怎么办?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吴单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1-06   访问量:43

关键词:涉案资金、违法冻结、解冻

近段时间,有关“远洋捕捞”和“逐利式执法”的说法引起了广泛讨论,问题直指实务中一些办案机关出于利益考量而擅自跨区域抓人或查扣冻涉案财产的现象,这往往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因不明原因受到牵连,正常的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无法开展,甚至遭受财产和名誉上的损失。

对此,各地都有不少民营企业表示对违法冻结资金的行为不堪其扰,同时也很无奈,不知道该怎么办。

其实,在法律层面,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刑诉法》《刑诉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如查扣冻的删除财物中,确属当事人合法所有的,应及时返还。

此外,最高检、银监会等部门也分别发布了一些专门性规定,比如:

2015年1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冻结资金的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冻结涉案存款等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015年3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限定了涉案财产的范围,且明确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否则应当在3日内予以解除、返还当事人。

2015年7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其第五条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总之,上述法律或规定,从不同角度对涉案财产的范围、资金冻结的程序和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在实务中执行的效果并不是很好,违法冻结当事人或企业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也在近期表明了强化治理、严肃处理、规范管理的态度,针对刑事案件中违法冻结涉案资金的新老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开展冻结前、冻结后的全流程监督管控。

          

一、违法冻结资金的情形

实务中,办案机关违法冻结当事人或企业资金的常见情形是:超权限冻结、超范围冻结、超数额冻结、超时限冻结。当下,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冻结行为,比如:

(1)立案前冻结资金的行为;    

未立案意味着基本的定案证据都没收齐,相关人员或企业连“嫌疑人”都不算,却冻结了原本正常合法的资金,这是典型的超权限冻结,严重违反了办案的基本程序规定。

(2)套用其他案件、拆分为多个案件冻结资金的行为;

比如,对于跨区域性传销案件,《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以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地方协助”的办案原则,但一些办案机关往往以分案名义处理,将大量同案账户分拆到不同案件中予以冻结,这类行为显然违背了办案流程,不仅是超权限冻结,还可能导致超范围、超数额冻结。

(3)在线下对异地企业资金擅自予以冻结的行为;

这类行为属于超范围冻结,且在当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各地民营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资金冻结前的审查

为了加强对立案前冻结、异地冻结、拆案冻结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有关部门提出应进一步强化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审核机制,对审查主体的资格、拟冻结资金的具体情况、拟冻结资金的所有权人等方面需要严格核查。

(1)在审查主体上

一般情况下,资金冻结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对于大量账户、批量账户、大额资金的冻结申请,则采用双重审批制:经法制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审查标准上

通常情况下,对资金冻结申请的审查重点是:冻结范围、数额,是否存在未立案、套案、拆案冻结等超权限问题。

尤其对于异地冻结资金的申请,明确要求不得自行开展,而必须以协作办案的方式,以本地办案机关为主开展,或委托本地办案机关代为开展。

(3)在冻结对象上

对于涉案账户为正常经营的企业账户或个人账户,应当严格适用、慎用资金冻结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企业、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实务中,面对正在进行违法冻结行为,当事人或涉案企业可以基于上述审查标准依法提出异议或反驳;对于已经实施的冻结资金行为,当事人或涉案企业认为有必要举报或投诉的,可就办案机关的主体资质、冻结程序、套案拆案等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以做好投诉准备。

          

三、资金冻结后的核实、解除

对于因涉及刑事案件而已被冻结的资金,相关部门也明确要求,实施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必须及时开展核实和善后工作。

首先,应准确核实资金性质。

查明有关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并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当事人财产与家属财产等。

与案件无关、不符合冻结条件的资金,均应无条件解除冻结。

其次,应确认冻结资金的数额。

确保冻结资金与涉案资金数额相当,对超过涉案资金数额、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等名义变相扣押的资金,均应当在核实后的3日内解除冻结、及时返还。

第三,不及时核实的被冻结资金应予解除。

为避免对已冻结资金的长期搁置、拖延处理、随意续冻等懈怠行为,当前的做法是对事后核实机制设立处理时限,如冻结7日内上传系统,3个月内未进行核实且无法证明关联性的应当解冻。

可见,在国家和法律层面,对于已冻结资金的态度是“应解冻,尽解冻”,这对申请解除违法冻结的涉案企业、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一大利好。

对于时有发生的异地冻结资金现象,在以前,涉案企业、当事人或家属要想申诉解冻,往往不得不亲自赶到实施异地冻结措施的办案机关所在地,一番折腾而不一定能圆满解决,费时费力费财。

现在开始,如再遇到异地冻结资金的情况,涉案企业或当事人不再需要长途跋涉,而可以采取远程沟通或委托本地办案机关等方式予以协助处理。

实务中,面对违法扣押、冻结资金的情况,也有不少成功申诉解冻的案例:

如某传销案,办案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G某转移或隐蔽违法资金,申请对G某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G某不服提出申诉,经审查,办案机关没有提供证明G某有转移或隐蔽违法资金的证据,同时未能明确冻结资金的数额,亦未提供担保,故资金冻结申请不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申请冻结违法资金的条件,应予解除冻结。

又如某非法经营案,涉案A公司自主研发了彩票分析软件产品。后当地办案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A公司总经理T某立案侦查,并责令A公司汇款27万元至办案机关账户暂扣。经审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T某以错误扣押、冻结公司资金造成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一,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A公司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服务器等物品,导致A公司无法经营,不得不关门停业,应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其次,办案机关扣押的A公司27万元,应立即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累计应赔偿约31万元。

          

结语

总之,官方当前的一系列举措明确表达了对治理违法资金冻结现象的坚定态度,对无辜牵连的企业或当事人及家属而言,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和重大利好。

然而,政策规定的落实需要足够的时间和各方力量的共同推动,办案机关违法冻结资金的情况在一段时期内仍不可避免。同时,在当前的司法现状下,即使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支持,资金解冻工作仍然是一项专业门槛很高且费时费力的工作。

因此,被违法冻结的企业或当事人及家属,一方面要敢于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善用专业力量,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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