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罪、讯问笔录)
前言:
相当一部分涉案的当事人来找我们咨询时,他们心里都是带有一点慌张和恐惧的,他们恐惧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对可能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的恐惧,这些当事人往往只是因为法制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不足,所以才会涉案,忽然涉案让当事人觉得措手不及;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慌张与恐惧还来自对之前的提审讯问以及对之前的短暂羁押经历惊魂未定,第一次被办案机关提审讯问,加上刑事拘留期间的压力,基本上没有几个当事人是能在讯问期间把自己的冤情说清楚的。
所以大多数当事人在找到我们时,他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的讯问笔录没有做好,我该怎么办,我的案件还有没有辩护的空间?”
正文:
一、讯问笔录没做好,这是很正常的
大部分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往往都会跟我们反映,他们认为自己在侦查机关做的讯问笔录没有做好,说了很多违心的,不真实的话。尤其是关于犯罪故意那一块,“我确实不知道这个东西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但无论我怎么说,办案机关就是不信,最后我没办法就只能说我是知道的,我现在该怎么办?”
这个情况其实很正常,反而说,有这个情况出现才是正常的。正是因为当事人不知道涉案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所以在笔录中作出了自己具有明知的供述后,才会显得如此懊悔。如果当事人是提前知道涉案产品是有安全问题的,那他肯定会提前对公安的讯问做好心理准备,为了脱罪肯定会坚持自己是对涉案产品的有毒有害是不知情的,所以从我们律师的角度看,这种懊悔的情绪才正正证明了当事人的不明知,证明了当事人的无辜。
而当事人之所以会在讯问笔录中作出违心的供述,无非是因为对办案机关的恐惧,对刑责的恐惧,害怕被拘留,所以不管真相如何,办案机关怎么问他们就怎么认了,其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取保出去。
所以,当事人的讯问笔录没做好,这是常态。
二、讯问笔录没有做好,还有辩护空间吗?
当然是有的。如果当事人在笔录中确实做出了不真实的、违心的供述,这的确是个不利的情况,但不代表整个案件就盖棺定论了。
首先,在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辩护人就可以看到证据卷宗,其中包括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之后我们会跟当事人核实证据,将证据案卷中的笔录内容跟当事人进行详细核对,明确究竟当事人在笔录里的哪些供述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哪些是当事人在讯问时有说过但笔录中没有体现的,有哪些情况是对当事人有利但没有体现在笔录中的;
第二,如果当事人是在侦查机关的不正当讯问手段下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的,我们会积极向检察院进行反馈,或者在开庭前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将这部分笔录内容排除,也会在庭审阶段的法庭调查环节,就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进行重新发问,并主张如果当事人庭审供述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以庭审供述为准,给当事人一个当庭说清楚的机会;
第三,当事人所作的笔录属于言辞证据,但刑事案件不能仅凭言辞证据就定案,还要看是否有客观证据可以与当事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在阅卷后我们会针对案卷的证据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和法律意见,如果当事人在笔录中的不真实供述与在案的其他客观证据没法相互印证,那案件里就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办案机关无法回答的问题,那很有可能不用等到庭审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就会让你去再做一次笔录,到时当事人就有机会把事情说清楚了。
三、律师对当事人的辅导,其实很重要
很多当事人以为,他们第一次在办案机关做笔录之所以没说好,说错很多话,是因为没经验,等第二次再去做笔录,他们肯定就能说好了。但真实的情况是,很多当事人哪怕是取保候审了,哪怕是之前已经做了好几次笔录了,再去做笔录时他们还是会犯同样的错误,还是不能把对自己有利的情况说清楚。很多当事人根本不明白,要把事情说清楚,其实远比他们自以为的难得多。
我们见过很多当事人哪怕文化程度不低,表达能力不错,他们依然没有办法把事情说清楚,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他们没有法律思维,没有刑事案件的自辩逻辑,他们不知道表述的重点在哪里,办案机关的发问也不会照着他们原来的思维来进行,当事人想的是A,但办案机关问的是B,结果当事人想好的答案根本匹配不了办案机关问的问题,当事人想说的,办案机关一句没问,办案机关问的,当事人之前根本没准备。
所以,辩护人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帮助当事人捋清思路,让当事人知道怎么才能把话说清楚。
但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辅导,绝非是教当事人如何颠倒黑白,如何隐瞒真相。相反,真正专业的律师是从来不会教当事人说谎的,原因如下:
第一,这不仅有违专业操守,更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第二,哪怕教当事人说谎,当事人在你面前也能把谎话说好,但面对办案机关的质问,根本没几个当事人能把谎言坚持到最后,当事人最终无法自圆其说,这反而会起到反效果;
第三,哪怕当事人面对办案机关真的能坚持把谎话说完,但如果没有客观证据支持,只有当事人自己一个自说自话,真到了庭审环节,法官一样不会采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所以刑辩律师不仅要辅助当事人捋清事实,让当事人能把事实说清楚,更重要的是,刑辩律师还要去挖掘哪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是之前办案机关没有提及的,当事人自己也没有主动向办案机关陈述的。根据我们的经验,每一个案件里,肯定都会当事人自己也意识到的有利情况,而这些有利情况有时甚至能对案件起到关键作用。
所以之前的讯问笔录没做好,这是正常的,懊悔于事无补,亡羊补牢才是当事人应该做的,也不要把将事实说清楚认为是一件理所当然的、很简单的事,如何在不说谎的情况下让有利的天平倾向自己,这才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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