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税务犯罪

成功案例|亲办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获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时间:2023-01-30   访问量:1055


成功案例|亲办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获不起诉


导  读

近段时间,我团队代理的一起走私防霉纸、防霉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取得相对不起诉结果。本案由广强所梁栩境律师,何天云、韩武斌律师以及杨天意律师分别担任涉案三名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取得预期辩护效果。笔者将以辩护人视角,记录、分享并总结办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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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案情简介

2018年年初,嫌疑人J某和同案人H某、L某开始合作防霉纸、防霉片代理报关进口业务,H某负责揽货、租用仓库、联系客户并承担大部分的日常事务,L某负责揽货、帮助H某联系客户,J某负责提供制作单据用于向海关申报,联系CY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三人按照比例分红,H某占四成盈利,J某、L某各占三成盈利。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从2018年春节前后至2021年2月,J某和H某、L某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防霉纸、防霉片共偷逃税额人民币44万余元。

杨天意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J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策略

辩护人经审阅本案卷宗,认为J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基于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为本案作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争议焦点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J某是否构成自首;

第二,J某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是否需要判处刑罚。

辩护过程

辩护人经查阅卷宗,并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J某系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构成自首,但《起诉意见书》并未认定J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其一,根据J某的《询问笔录》记载,J某在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30日前往G缉私分局办案区主动配合调查,并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进口防霉片、防霉纸以低价报关的事实。

其二,根据J某《到案经过》的记载,J某于2021年2月5日10点左右到G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投案过程中J某积极配合未反抗。

其三,J某在配合调查阶段的陈述与到案后的供述前后一致,如实供述了本案进口防霉片、防霉纸以低价报关的事实,J某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本案侦查机关调取的客观证据相印证。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J某虽然是经过侦查机关传唤到缉私局配合调查,但是在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犯罪事实,仅仅在了解部分进口货物报关价格偏低这一异常情况的阶段,交代了其以“港元”价格代替“美元”价格低价报关、偷逃税款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2018年以来的全部走私货物的事实,应当认定为构成自首。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就《起诉意见书》未认定自首情节的问题,与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并提出了J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经过沟通,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J某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J某等人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已经消除、弥补了其对国家税收管理造成的危害及损失,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检察官认为J某等人偷逃税款金额较大,符合起诉的条件。

辩护人经过与J某沟通,J某等人表示愿意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关于J某本人应当退缴多少金额的问题,辩护人经与检察官沟通,认为J某所占分成相对较少,且其仅负责准备材料、联系报关等事宜,在核计其退缴金额的过程中应当酌情考虑其所起的作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等现实问题。

经辩护人多次沟通并与检察官协商一致,结合相关核计材料,本案认定J某退缴金额为人民币23万元。J某如实退缴了23万元税金及滞纳金。

基于以上事实及情节,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J某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具有主动退赃情节,J某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对J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决定对J某不起诉。

案件结果

G市人民检察院认为,J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J某不起诉。

总结

少捕慎诉慎押是当下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关注并灵活运用刑事政策,不断调整、优化辩护方向及策略,以实现对当事人最为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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