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配票,“票”是关键——律师解读最高检、公安部发布骗税典型案例一
202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一批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4个案例),其旨在展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的成效。
经权威部门介绍,李蒙律师将这4起案例的特点简要总结如下:
一、从严打击
涉案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而对罪行特别严重的行为人则判处无期徒刑。
二、打击范围广,全链条打击
既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查处虚开类,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非法经营类等相关犯罪,并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三、指导证据固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准确认定犯罪,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办案机关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
四、彰显宽严相济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主从犯,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主犯,宽缓处理大量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
总而言之,在最高检及公安部看来,这批典型案例对于推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也需要看到,这批案例对于刑事律师从事骗税类案件的辩护也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
下文将主要围绕案例一:S公司等企业、何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读者解析“买单配票”这一模式,说明买单配票类骗税案件中“票”是关键、核心,进而厘清此类骗税案件的辩护思路。对于其他案例的解读敬请期待李蒙律师的后续文章。
一、“看”懂案例
案例一是典型的买单配票类骗税案件,根据权威部门发文信息,下文将典型案例做了简述和手绘图示,以便读者明白其中关窍。
(一)案例简述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黄某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出口企业(何某、黄某实控企业)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买单及伪造合同: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的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
配票:利用陈某1、张某2、梁某为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
买汇:通过何某、黄某控制的境外公司为上述S公司等三家出口企业购买外汇、虚假结汇。
何某、黄某及S公司等单位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环节,虚构S公司等三家企业已实际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1.51亿余元。
(二)手绘图解
1.案例中的行为模式:
2.图解买单配票
注解:由于买单报关行为的广泛存在,外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货物出口信息,并且由于出口退税制度调整,对于出口退税中外汇核销的标准也在降低,此时增值税发票实质上成为买单配票类案件的核心要素。
根据上述的简述、图解和简要说明,可以明白买单配票类的骗税案件中,关键点在于“票”,也就是能够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且,随着出口管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循环出口等伪造出口的骗税模式逐渐销声匿迹,在真实出口基础上的“买单配票”正大行其道。目前,又恰逢外贸收汇、结汇制度改革,出口退税要求的收汇、结汇标准也在降低。这些变化进一步加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的核心地位,毫不夸张地说——无虚开则无骗税。
二、无虚开无骗税的内涵及意义
无虚开无骗税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逻辑起点、基础及核心,在买单配票类案件中,如果未能查证涉案活动中,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应当认定涉案活动属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一)虚开是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核心
所谓核心,是指在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涉案活动主要是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不对吧,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环节不应该是退税环节吗?其实不然,在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下,退税这一环节就像是“自动贩卖”过程,只要能提供整套的单证、材料,退税就是理所应当、自然而然的结果。
有人可能会进一步提问:骗取出口退税,即使退税不是核心,那么也应该出口是核心环节吧?坦白讲,如果是正儿八经的“出口退税”,那么出口确实是核心环节,因为出口退税制度就是为了鼓励出口设立的,出口退税审查的单证也多是围绕货物出口这一事实产生的。但是如果是“骗取出口退税”,核心环节就不一样了,套用一下当下流行的语录——正经的外贸人只用考虑出口的事情,而骗税的行为人要考虑的可就多了。其中要重点考虑的就是怎么计算退税率、退税额?
根据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型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且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对于外贸型出口企业而言,退税这事简单一点来说就是:
1.退的税是购进时缴纳的增值税;
2.退税率有规定按规定,无规定就适用增值税率;
3.规定的退税率高于增值税率的,按低的来。
更简单地说:外贸型出口企业的退的税就是最多也就是自己在采购环节缴纳的税。
说到这里,读者应该就明白了:那既然是缴纳多少,出口时给退多少,那么虚开的进项票越多,退税获得的也就越多。
Bingo!就是这样的。虽然这主要限定在外贸出口企业买单配票类型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不过这也正是当下最普遍的骗税模式。
(二)无虚开无骗税告诉我们什么?
本文之所以剑走偏锋、冒天下之大不韪地提出“无虚开无骗税”这种观点,其目的并不在于说仅仅指明虚开行为在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的核心地位,更重要的是想要说明:
1.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证据重心在虚开行为上;
2.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的其他行为人应属“地位边缘、作用较低”的从犯,可从宽处罚,甚至免予处罚。
实践中,大量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案发,并不是发生在退税环节或者出口环节,而是虚开环节和配汇环节,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拔出萝卜带出泥。通常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被查处,然后追踪发票的去向时发现用于出口退税,才关注到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或者是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外汇行为涉洗钱、诈骗被查处,进而追踪出部分外汇提供给出口企业用于虚假收汇、结汇,骗税事实这才浮出水面。
而无论是从虚开查骗税,还是从外汇查骗税,最终要确定骗税事实和金额,都要回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件事上来,因此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收集涉案活动中关于虚开行为相关的证据是重中之重,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审核、查证虚开行为相关的证据也是质证的重头戏。
此外,无论从退税制度设立逻辑看,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看,在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才是此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核心,那么就应当坚持“抓大放小”、“宽严相济”的原则,从宽处罚未参与虚开环节及在虚开环节仅为辅助人员的涉案人员,如涉案公司的普通员工、出卖出口货物信息的真实货主、参与买单的一般中介、根据出口货物信息制单的报关人员等等人员。
三、结语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四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总体上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与我们对于当下外贸行业领域的骗税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的预测一致。
本文通过解读案例一,说明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是目前骗税案件的主要模式,而其中“票”是这类案件的关键、核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退税的多少,办案机关也一般从票上侦破案件、认定案件事实。
在买单配票类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票”是关键程度已经到了“无虚开无骗税”的地步,这也向我们指明,律师在辩护时应主要从虚开行为相关的证据上入手,还要看到,由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环节繁、链条长、人员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辩护律师要在办案机关的认定基础上进一步为涉案人员分类,将其从“涉票”这一核心行为中剥离出来,进而为地位边缘、作用较低的从犯谋求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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