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诈骗被抓,改变定性后获轻判——影视投资类案件的辩护经验分享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与朋友凌某(化名)二人合伙经营合法电商公司,从事农产品销售业务,后为寻求业务拓展,在上家许某的蛊惑下担任某影视投资项目的代理,组织人员为该项目打广告并在上家提供的直播间里烘托投资气氛吸引客户投资,并从上家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客户投资款作为回扣,涉案金额为150余万元。
2021年,随着上家涉嫌诈骗被外地警方立案,王某等人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案由同为诈骗。
(拘留通知书)
案件办理过程
侦查阶段辩护未取得明显效果,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均适用诈骗罪
经亲戚朋友介绍,侦查阶段伊始,王某家属找到黄佳博律师为王某辩护。介入案件后,黄佳博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通过会见了解到多点对王某有利的事实,其中包括:
1.王某对涉案影视投资项目的运作模式基本不了解;
2.王某和合伙人凌某接触上家许某时,许某通过出示各种合规材料向王某、凌某二人证实涉案项目的合法性;
3.王某虽系公司股东领取分红,但在公司分管农产品销售业务,未参与涉案影视项目的具体运营,涉案影视项目由凌某具体负责。
了解上述事实后,我们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陈述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并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意见未被采纳,侦查机关仍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逮捕适用的罪名也是诈骗罪。
(《起诉意见书》节选)
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说服承办人改变案件定性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阅卷,发现卷宗材料可以充分证明王某在律师会见时所陈述的内容基本属实,主要证据材料和证明内容列举如下:
1.王某等几名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凌某等人接触上家许某时,许某向二人出示了涉案影视的备案信息、直播间导师资格证书等书面材料;
2.所有被告人的口供均表示王某未参与涉案项目的具体运作;
3.几名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实直播间引导投资的老师与王某公司无关,被害人在表达投资意向后,负责对接的是上家许某所在公司的人员,许某所在公司进行一系列信任操作后,被害人才作出投资决定;
4.通过对王某等几名被告人的20多部手机的取证报告逐一审查后发现,相关聊天记录及网站搜索记录可以证实王某公司员工在拉客投资每部电影之前,都会通过国家相关网站查询每部涉案电影的备案信息,确保电影的真实存在。
掌握上述事实和证据后,黄佳博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及类案检索报告,详细陈述王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的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口头交换意见。
(法律意见书及案例)
最终,我们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改变案件定性,放弃适用诈骗罪,选择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并将未参与项目具体运营的王某认定为从犯。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黄佳博律师受王某委托协助其联系被害人办理退赃退赔事宜,取得相关被害人的谅解。
(《起诉书》节选)
审判阶段提出适用新法打掉“数额巨大”的指控,意见获采纳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恰逢最高法出台《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修改决定》,王某等人的涉案金额已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
结合案件事实和涉案情节,黄佳博律师、金翰明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对王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王某被羁押时间已接近一年),2022年5月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合议庭最终对王某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案件至此完结。
(《判决书》节选)
办案体会:
刑事案件的辩护,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空间的前提下,定性争议往往能够是被告人获得轻判的关键所在。
本案如果按照诈骗定性,150多万的诈骗金额,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即使具备从犯、取得谅解等情节,王某的刑期正常也不会低于七年,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则只能对王某判处最高三年的刑期。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出发,王某等人客观上确实未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也不具备诈骗故意,完全具备打掉诈骗指控的空间,这也是本案辩护意见能够得到法检两家承办人员认可的本质原因。
笔者认为,律师承办定性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要坚决摒弃“套路辩”,坚持精细化辩护,在熟悉涉案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对涉案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审查,寻找改判轻罪的辩护要点,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