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拍模特”被控诈骗金额近百万,为何最终能够不起诉
2021年11月份,L某的家属找到卢律师,表示L某因从事网拍模特中介业务被公安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L某涉及的诈骗金额是九十八万元,该案当时刚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L某及家属意识到严重性,故向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拷贝卷宗,并全面、详细查阅卷宗,进行案件分析。
基本案情:
L某于2020年偶然在网上认识W某,W某自称其有一家服装厂,需要大量招聘网拍模特为其衣服拍摄照片,具体网拍流程为:模特向W某缴纳押金→W某向模特寄衣服→模特收到照片后穿衣拍照并将照片发送给W某确认→模特将衣服寄回→W某向模特返还押金并支付佣金。
因L某平时也利用闲余时间做一些网拍兼职,与W某所述的这种模式基本相同,便在W某的诱骗下成为普通的模特,按上述流程完成“网拍”并获得佣金,一段时间后,W某告知L某可以缴纳更多押金成为长期模特,也能获得更多佣金,因前期合作均正常返款,L某便未过多怀疑,先后缴纳了近10万元押金。
后来,W某以业务量较多为由,让L某担任其助手(也称“代放”),在模特与W某之间充当中介,帮助W某收取模特缴纳的押金并在模特寄回衣服后向模特返还押金并支付佣金,因模特数量每日都在增加,故L某应W某的要求,每日都是用后面模特缴纳的押金去偿还前面模特的押金及佣金(即“以新还旧”),剩余资金转给W某。
数月后W某携款跑路,部分模特未能获得返款后得知被骗,故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W某被Z市公安机关抓获,L某也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采取强制措施,此时L某账户中尚有九十多万元的模特押金未来得及返还给受害模特。
争议焦点:L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此网拍业务是诈骗活动?
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或者说L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点在于:L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此网拍业务是诈骗活动。
首先,L某帮助W某代收模特押金,并在W某的安排下进行“以新还旧”,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对W某的诈骗活动起到帮助作用,这一点是明确无疑的。但任何犯罪都要求主客观相一致,既不能片面看行为人干了什么,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怎么想的,而行为人主观意图,又可以通过客观上的行为来进行反推。具体到本案中,就是L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以及L某是否明知W某在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关于这一点,卢律师持否定态度。主要依据如下:
其一,L某自己也遭受了将近10万元的损失;
其二,W某一直宣称他有服装工厂,L某有理由相信W某有大量的模特服装照片需求;
其三,L某在察觉业务异常后立即暂停接收新的模特加入,未再继续收取押金;
其四,W某失联后,L某积极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其收取的押金返还给受害模特。
辩护经过:
确定了本案争议焦点及主要辩护思路之后,卢律师赶紧起草《L某不构成诈骗罪、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L某代收模特押金数额整理》等相关文书并整理相关材料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的过程中,其表示L某涉及的金额将近一百万,大概率会起诉,而且按照这个金额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也是在三到十年之间,建议我们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在了解了检察官的初步观点之后,我们立即根据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内容,起草了补充法律意见。结合事实,对检察官的考虑进行了补充说明及回应。
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在2022年11月18日,检察官电话告知卢律师,他们内部已经对本案进行了开会讨论,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L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决定对L某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两天后,卢律师收到了检察官寄来的不起诉决定书,本案也算取得了一个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