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络传销、取证、电子数据、涉传资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品销售和服务项目的推广,主要是利用网站、APP、自媒体、社交软件等工具开展。
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或项目方为了提升销售业绩,难免会加入团队计酬、分销、返利之类的激励规则,一旦这些激励规则涉及直推、间推、层级分销等推广模式,或与团队奖、见点奖、对碰奖等机制挂钩,往往容易被认定为传销。
尤其是一些电商平台、投资理财平台或以虚拟产品为主的项目,在经营活动真实性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办案机关常常以项目虚假为由认定为传销犯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
而作为辩护方,了解办案人员在涉网络传销案件中的取证方向和方法,对制定辩护策略、提炼有效辩点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从取证重点、具体取证方法、实操案例分析三方面予以探讨。
一、取证重点
传销案件的基本构成绕不开三个要素:一是项目本身,包括产品和服务;二是推广模式和奖励机制;三是主体,包括公司和个人。因此,办案机关的取证路线也是有迹可循的。
1、初查、受理阶段:推广模式和奖励机制
在这个阶段,办案机关其实并不关心项目本身如何运行,而是看推广模式有没有层级分销,奖励机制有没有以拉人头计酬等问题。
传统的传销案件线索一般来自参与人报案、群众举报、同行举报、摸排发现等,办案机关以人工研判的方式决定是否受理和立案。
而在当前的网络技术下,商品销售和项目传播更多是利用网站、APP、自媒体、社交软件等工具开展,这往往就涉及直推、间推、层级分销等推广模式和团队奖、见点奖、对碰奖等配套的奖励机制。在大数据分析、AI内容识别、网络爬虫技术、区块链追踪、社交网络分析等技术的加持下,办案机关可以主动发现上述这些案件线索,从而判断初查对象是否构成传销。
取证重点:确定推广模式和奖励机制
网络传销通常会通过各种奖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参与者发展下线,如以直接推荐奖、间接推荐奖、管理奖、团队奖等形式。办案机关需要获取证据,证明这些奖励机制的存在及其作用,显示出参与者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而是来自发展新成员。
2、正式立案阶段:项目本身、组织成员和涉案资金
如果认为项目的推广模式和奖励机制符合传销特征,办案机关将进一步判断项目经营的真实性,即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合理的市场价值。如果是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则定性为传销行政违法,移送相应的市监部门查处;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定价畸高,可能是质次价高的“道具”,则定性为传销犯罪,进一步侦查取证。
取证重点:项目经营的真实性
如果是实物产品类项目,办案机关的侦查重点是产品的生产、研发、仓储、物流、宣传、销售、售后等环节,以及营收结构和财务制度;如果是虚拟产品或服务类项目,则侦查重点是所涉服务的工商登记资料、行业许可证明、商业计划书、服务合同、服务流程、定价机制、员工培训制度、服务设施投入等。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一个项目或组织构成传销犯罪的标准是“三层三十人”,即该项目或组织的内部成员形成的返利层级达到三层,上下线成员的总人数达到三十人。
取证重点:侦查组织的架构和层级关系
网络传销的核心特点是“金字塔”式的组织架构,即通过发展下线、形成多层级的上下线关系来获取非法收益。因此,办案机关需要证明传销组织的多层级架构,明确每一层级的参与者及其所处位置,以及参与者之间的上下线关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对于个人而言,法律规定仅有传销项目的组织、领导者才是刑事打击对象。因此,经过前期对组织结构和成员关系的梳理,办案机关会将涉案人员予以分类,其中,创立者(发起人、老板、董事长、大股东等)和服务者(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是重点侦查对象。实务中,出于对立法本意的误读和各种原因,不少参与者(早期投资人、地区团队长、高级别参与者等)也会被纳入打击范围。
取证重点:核查个人的地位、作用和涉案资金的流向
对于创立者,重点收集与发起、策划、组织、操纵作用及与传销组织创建相关的证据;对于服务者,重点收集与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及与传销活动实施、传销组织扩大相关的证据;对于参与者,重点收集其对传销组织、传销活动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在资金流向方面,重点追查资金来源和去向,查明资金流转的全过程,确认传销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新成员的入会费或购买产品、服务的款项,而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服务收入。
二、取证方法
1、互联网数据调查和分析
网络传销的运作主要依赖于互联网,办案机关会通过网络监控和技术侦查手段,对传销组织的相关平台、网站、APP、社交媒体账号等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会员名单、宣传材料等。
2、资金流向调查
网络传销案件中,资金流动往往是证据链条的重要部分。办案机关通过银行账户查询、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获取等方式,掌握涉案资金的流向,确认资金是否主要来源于新成员的加入费用或购买的产品、服务款项。
3、搜查和扣押物证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也会对传销组织的实际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培训基地等进行搜查,扣押与传销活动相关的设备(如电脑、手机)、文件(如会员名单、财务账簿)和物品(如宣传材料、产品样品)等。
4、对涉案人员的讯问
办案机关会对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如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进行讯问,以各种方法获取其供述,以了解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
同时,也会向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取证,以确认传销组织的欺骗手段、承诺内容和实际涉案金额。
5、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对于网络传销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数据),办案机关会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进行固定和保存,确保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会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并将因此形成的鉴定意见作为指控证据之一。
三、取证工作的实操案例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办案机关的取证工作,本文从组织成员、奖励机制和涉案资金三个方面举例说明。
1、组织成员的认定
在某社区服务平台涉传销案中,社区平台以某社区服务公司为经营主体,平台创建者、业务模式设计者和若干早期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和决策层,后期又采用职业经理人模式将具体经营交给外聘管理层,进而形成了以总经理为中心、多部门协作的治理结构,后因社区门店陆续倒闭而案发,公司从董事长到客服主管悉数被抓。对于涉案人员的指控,办案机关一般会以职级、地位和作用予以认定主从犯。
相应的取证方法是:
(1)通过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涉案平台的设计资料和开发合同,将股东、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认定为发起、策划类组织、领导者;通过聘用合同、岗位说明书、培训制度、销售协议、流水记录、返利记录等,将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认定为管理、宣传、培训类组织、领导者;通过部门会议记录、通勤记录、采购记录、开发日志、收款记录、分账记录等将部门主管和一部分投资会员认定为关键作用类组织、领导者。
(2)通过分析涉案投资会员的加入时间、交费情况、发展下线的数量等信息,绘制出该传销组织的层级关系图,从而梳理出中高级别的投资会员,逐一予以追诉。
(3)通过讯问已到案的人员,获取有关发起、策划、创建涉案平台,负责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负责实施传销活动的供述;通过一般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对上述口供予以印证;通过对系统后台的电子取证形成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以巩固不同组织成员、层级关系的证据链条。
2、奖励机制的确认
在某虚拟货币涉传销案中,平台通过ICO发行的P币能够在币安、火币网等交易,具有一定的虚拟资产属性。但在国内相关部委发布禁令通知后,P币币值大跌,部分投资会员认为被骗而报案。办案机关认为该平台通过设置多个级别的奖励机制,如直推奖、间推奖、对碰奖等,从而鼓励会员不断发展新投资者作为下线。
(1)通过网络调查手段,获取涉案平台的官方网站、APP及其内部的奖励制度说明文件,明确了各级别奖励的计算方式和分配模式。
(2)从平台的核心成员处获取了其内部培训资料,这些资料详细描述了如何发展下线、获取奖励,以及每个级别的奖金分配标准。
(3)通过调取参与者的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发现大部分参与者的收益均来自于下线成员的加入费用和不断扩大的投资金额,证实了其奖励机制与发展下线紧密相连。
3、涉案资金的流动
某电商平台涉传销案,注册用户数千人,平台涉传资金近亿元。为了指控平台的经营活动构成传销,则需要核查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验证涉案资金主要来源于新成员的入会费,而非真实的商品销售收入。
(1)通过金融机构,调取核心人员和主要参与者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大量资金流入来自于个人账户转账或支付平台的充值记录,这些资金主要是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购买产品的费用。
(2)通过资金流向调查,进一步锁定部分资金被转入了核心成员的个人账户或被用于上下线成员之间返利,而非用于合法的商业活动。
(3)在资金流向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防止涉案资金外逃,并开展涉案资金的追缴工作。
结语
在传销案件中,办案机关的取证工作离不开传销构成要件的三要素:项目(产品和服务)、推广模式与奖励机制、个人(创立者、服务者和参与者)与单位主体。
因此,结合传销案件的办案流程,就能把握办案机关在初查、受理、立案不同阶段的取证重点,从而在程序和实体上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比如: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比如,当事人的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对办公场所的搜查和扣押是否合规、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检材和副本的哈希值是否通过验证等。
2、审查组织成员的定位和层级关系的准确性,比如,是否存在代持股东、挂名高管的问题、聘用合同和任命书是否与高管工资记录匹配、岗位头衔与实质的管理权限是否对应、层级数和下线人数是否存在空点虚点、所绘制的层级关系图是否存在数据偏差、关联性不足等问题。
3、核实涉案资金的具体流向和用途,比如,证明平台主要营收来自商品或服务销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资金是合法收入,如工资、佣金或借贷,而非拉人头返利和入门费;证明资金流向与传销活动无直接关联,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或个人交易等。
作为整个刑事案件的起点,初查、立案阶段对后续的诉讼程序会产生重要影响。一旦案件经过最初阶段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在司法惯性的巨大作用下,案件的走向就由不得当事人控制了,很可能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因此,如果在最初阶段能够尽早引入专业力量,妥当应对初查的取证工作,就有很大机会让案件在这个节点终止,从而免去后续的一系列麻烦。
不少当事人对此抱有错误的认知,认为前期工作不重要,从而在初查受理、甚至立案侦查阶段都无动于衷,直到被抓或者被通知要起诉了,才想到要认真应对和辩护,实际上会错失争取最佳结果的时机。在刑事案件中,诉讼程序越早终止,对当事人就越有利,如果能在最初阶段终止,对当事人就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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