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我们终于拿到了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因销售化妆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全部17名被告人均不予起诉。这场历经三年的无罪之辩终于落下帷幕。
我的当事人黎女士是一位宝妈,平日里主要的职责是照顾小孩和家人。2021年7月的一天,黎女士的配偶郑先生找到我,称其太太在两个月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羁押,现在已经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郑先生知晓我长期办理各类传销案件,希望我能尽快介入案件,为其太太鸣冤。由于当事人认为是冤案,而且诉求就是无罪和自由。我意识到这可能会是一场彻底的无罪之辩,然而不是所有的传销案都能够做无罪辩护的。出于谨慎考虑,我并没有马上答应接案,而是让当事人先发送部分黎女士销售化妆品的相关资料给我。在接案之前,我和团队结合相关材料对这一案件进行了“预审”。经过团队讨论之后,我们认为,这一案件存在传销模式,但销售商品真实存在,可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黎女士销售的是品牌名为CC的系列化妆品,生产方及品牌方均为H公司,销售平台也是H公司自营的电商平台G平台。黎女士并非这一化妆品品牌及平台的创立者或管理者,不属于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第二,黎女士销售的CC系列化妆品生产商H公司,是一家以珍珠粉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老牌公司,已成立二十多年时间,因其产品价廉质优,在业内颇具盛名。经过我们查询,H公司在销售前已经为CC系列产品在食药监部门进行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这些备案在食药监网站上均可以查询。第三,黎女士虽然是平台的高等级会员,但其等级的上升主要基于自己及亲友购买及使用产品,是基于“销售业绩”升级,其并没有大量发展下线“拉人头”,属于一般参与人员。至案发时,黎女士个人尚有90余万投资损失平台无法兑现,本质上也是受害者。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诈骗型传销,本质上是以销售产品为名,以骗取财物为实。而本案中,黎女士销售的CC系产品都是经过食药监部门备案的,是H公司二十多年技术及品牌的结晶,产品质量上乘且定价合理。化妆品是真实的商品,而不是传销道具。此外,黎女士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主体上也不适格。因此,我们决定为本案作无罪辩护,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辩护策略。接案后,我们即刻启程前案发地往广西某市。经过多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黎女士,以及调阅案卷材料,我们进一步掌握了案件的一些细节:其一,本案案发至今,公安抓捕并羁押的17人都是市场上的中高级会员以及部分平台基层员工,平台实控人及高管均没有抓捕,十分异常。其二,平台除了发展会员返利这一模式外,还存在一个“抢单挂售”模式,类似于会员可以花购买一份产品的钱,在平台抢购两份产品。会员购买后可以选择不要实物产品,由平台帮助其“挂售”,在15天后将出售两份化妆品的收益返还给会员。如此一来,会员可以投入一份产品的钱,在15天后获得双倍收益。完成前期工作后,我们花费大量时间深入阅卷,并撰写法律意见。鉴于本案公安机关并未逮捕平台方的实控人及高层,真正的组织者与领导者都没有涉嫌犯罪,那么断然没有拿十几个会员顶罪的道理。更何况,本案基于真实的化妆品销售,也不够成传销犯罪。因此,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提交意见的同时,我与检察官进行了一次长时间的当面沟通。不出所料,检察官除了对于主要人员未到案同样感到困惑以外,对于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的问题,检察官对产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抢单挂售的模式存在非实物销售问题,认为是传销的静态收益。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做了相应准备:其一,抢单挂售模式不存在间推奖,下线抢单返利只有一层,不符合三层级的要求;其二,正因为这一模式不存在实物销售,反而证明了这是资金最终使用方,也就是平台方承诺15天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不是传销行为。黎女士在这一过程中被集资方骗取90多万无法挽损,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不是传销活动的实施者。经过几轮沟通,检察官认可了我们的意见,认为本案认定构成传销犯罪证据不足,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随着退侦后时限到期,检察官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愿贸然起诉,于是将全部17名嫌疑人取保候审。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结束。由于本案在全国多省市均有波及,各地遭受经济损失的会员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维权行动。或许是因为信访压力,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慎之又慎,我们期盼的不起诉决定迟迟没有到来。时间一晃便是三年,原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都早已调走。物是人非事事休,就在我们以为本案就这样不了了之的时候,忽然收到了检察院通知当事人去签署领取不起诉决定的消息。最终,本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决定对全案17名嫌疑人全部不予起诉。案件历时三年,在一场又一场风波之后,终于尘埃落定。这三年时间,由于案件一直没有结果,当事人的生活也无法完全恢复平静,经常会担心会不会突然又再次身陷囹圄,蒙受不白之冤。虽然我一直觉得“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之类的话,是一句身在局外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废话。但拿到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我忽然觉得,“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终究是来了”,也挺好。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我的当事人黎女士是一位宝妈,平日里主要的职责是照顾小孩和家人。2021年7月的一天,黎女士的配偶郑先生找到我,称其太太在两个月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羁押,现在已经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郑先生知晓我长期办理各类传销案件,希望我能尽快介入案件,为其太太鸣冤。
由于当事人认为是冤案,而且诉求就是无罪和自由。我意识到这可能会是一场彻底的无罪之辩,然而不是所有的传销案都能够做无罪辩护的。出于谨慎考虑,我并没有马上答应接案,而是让当事人先发送部分黎女士销售化妆品的相关资料给我。在接案之前,我和团队结合相关材料对这一案件进行了“预审”。
经过团队讨论之后,我们认为,这一案件存在传销模式,但销售商品真实存在,可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黎女士销售的是品牌名为CC的系列化妆品,生产方及品牌方均为H公司,销售平台也是H公司自营的电商平台G平台。黎女士并非这一化妆品品牌及平台的创立者或管理者,不属于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
第二,黎女士销售的CC系列化妆品生产商H公司,是一家以珍珠粉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老牌公司,已成立二十多年时间,因其产品价廉质优,在业内颇具盛名。经过我们查询,H公司在销售前已经为CC系列产品在食药监部门进行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这些备案在食药监网站上均可以查询。
第三,黎女士虽然是平台的高等级会员,但其等级的上升主要基于自己及亲友购买及使用产品,是基于“销售业绩”升级,其并没有大量发展下线“拉人头”,属于一般参与人员。至案发时,黎女士个人尚有90余万投资损失平台无法兑现,本质上也是受害者。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诈骗型传销,本质上是以销售产品为名,以骗取财物为实。而本案中,黎女士销售的CC系产品都是经过食药监部门备案的,是H公司二十多年技术及品牌的结晶,产品质量上乘且定价合理。化妆品是真实的商品,而不是传销道具。此外,黎女士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主体上也不适格。因此,我们决定为本案作无罪辩护,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辩护策略。
接案后,我们即刻启程前案发地往广西某市。
经过多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黎女士,以及调阅案卷材料,我们进一步掌握了案件的一些细节:
其一,本案案发至今,公安抓捕并羁押的17人都是市场上的中高级会员以及部分平台基层员工,平台实控人及高管均没有抓捕,十分异常。
其二,平台除了发展会员返利这一模式外,还存在一个“抢单挂售”模式,类似于会员可以花购买一份产品的钱,在平台抢购两份产品。会员购买后可以选择不要实物产品,由平台帮助其“挂售”,在15天后将出售两份化妆品的收益返还给会员。如此一来,会员可以投入一份产品的钱,在15天后获得双倍收益。
完成前期工作后,我们花费大量时间深入阅卷,并撰写法律意见。鉴于本案公安机关并未逮捕平台方的实控人及高层,真正的组织者与领导者都没有涉嫌犯罪,那么断然没有拿十几个会员顶罪的道理。更何况,本案基于真实的化妆品销售,也不够成传销犯罪。因此,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提交意见的同时,我与检察官进行了一次长时间的当面沟通。不出所料,检察官除了对于主要人员未到案同样感到困惑以外,对于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的问题,检察官对产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抢单挂售的模式存在非实物销售问题,认为是传销的静态收益。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做了相应准备:其一,抢单挂售模式不存在间推奖,下线抢单返利只有一层,不符合三层级的要求;其二,正因为这一模式不存在实物销售,反而证明了这是资金最终使用方,也就是平台方承诺15天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不是传销行为。黎女士在这一过程中被集资方骗取90多万无法挽损,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不是传销活动的实施者。
经过几轮沟通,检察官认可了我们的意见,认为本案认定构成传销犯罪证据不足,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随着退侦后时限到期,检察官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愿贸然起诉,于是将全部17名嫌疑人取保候审。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结束。由于本案在全国多省市均有波及,各地遭受经济损失的会员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维权行动。或许是因为信访压力,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慎之又慎,我们期盼的不起诉决定迟迟没有到来。
时间一晃便是三年,原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都早已调走。物是人非事事休,就在我们以为本案就这样不了了之的时候,忽然收到了检察院通知当事人去签署领取不起诉决定的消息。
最终,本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决定对全案17名嫌疑人全部不予起诉。
案件历时三年,在一场又一场风波之后,终于尘埃落定。这三年时间,由于案件一直没有结果,当事人的生活也无法完全恢复平静,经常会担心会不会突然又再次身陷囹圄,蒙受不白之冤。
虽然我一直觉得“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之类的话,是一句身在局外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废话。但拿到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我忽然觉得,“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终究是来了”,也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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