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五个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正文: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为卖淫、嫖娼进行介绍的行为。
二、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1、S检刑不诉〔2021〕772号
不起诉要旨:
本案证据只有W某的有罪供述,无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证人证实W某的介绍卖淫行为;无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予以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至X月,W某受犯罪嫌疑人Z某(另案处理)、X某(未到案)的安排在X市X区**街道周边等地散发招嫖小卡片并开车接送失足女提供卖淫服务。W某供述从中获利人民币共计1700元。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市公安局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不起诉。
2、J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H某对于L某容留他人卖淫是否知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H某和其妻子L某(已判刑)于20XX年XX月XX日在X县X镇****号X楼租用了一套出租屋,并将该出租屋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容留了Y某等人在该出租屋内实施卖淫行为,而L某也在该出租屋内实施了多次卖淫行为。
经检察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东省X县公安局认定H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3、 L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在案证据无法证实C某在获悉D某经营的**会所存在卖淫行为后,仍然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D某用于从事卖淫活动。
D某以每月5833元的月租将C某位于X市**镇**路处的楼房于20XX年X月X日承租下来,取名为****会所,并于20XX年X月X日开业经营。经营期间,D某分别招聘不同的经理及部长在会所工作。**会所由J某(在逃)任经理,负责招嫖、分发工资以及该会所的全面工作,由H某、T某任部长,负责接待嫖客、培训卖淫女及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日常对卖淫女进行管理。20XX年X月XX日凌晨,民警对X市**镇****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卖淫的M某、W某等人及嫖客Z某、L某等人,当场扣押避孕套等卖淫工具。
经检察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X市公安局认定的C某容留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Z检诉刑不诉(2020)64号
证据难以认定T某介绍卖淫的人数以及非法获利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20XX年X月至X月期间,T某与同案人Y某(已起诉)经商量策划,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市公安局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T某不起诉。
5、H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W某介绍卖淫的行为,有嫖客Z某的指证,其经W某介绍,并于当天发生嫖娼行为。但W某供述之前还有多次介绍卖淫行为;容留卖淫的L某也证实W某也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但卖淫嫖娼的时间、人员都无法印证。
W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XX年XX月中旬某日、下旬某日、XX日、XX日介绍并搭载嫖客到X区**镇**红绿灯路口**便利店楼上进行卖淫嫖娼行为。20XX年XX月XX日介绍嫖客Z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市公安局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不起诉。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第一个案件中,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无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证人证实其有介绍卖淫行为、无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予以佐证;
第二个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人容留卖淫是否知情证据不充分;
第三个案件中,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出租人在获悉承租人经营的**会所存在卖淫行为后,仍然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从事卖淫活动;
第四个案件中,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介绍卖淫的人数以及非法获利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五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介绍卖淫的行为,有一个嫖客的指证,但嫌疑人其它供述的多次介绍卖淫行为,卖淫嫖娼的时间、人员都无法印证。
因此在实践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存疑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