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G某通过他人介绍,将其承租的位于X市X区X路X号场所作为卖淫场所,招募五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非法活动并由其自行购买避孕套。五名卖淫人员有的是通过招募而来,有的是通过介绍而来。G某安排H某在楼下望风,并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项目、代为收取嫖资、清扫卖淫场所卫生,G某按日给H某发放工资。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G某以出租房为卖淫场所,采用招募手段组织他人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G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H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望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H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
三、律师辩护意见
G某和H某构成的是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为卖淫、嫖娼进行介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关键是看其组织、控制、管理的程度。具体而言:
(一)从组织和容留的概念来看,组织是指安排分散的人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容留是指容纳,收留。
(二)从司法实践看,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关键在于对是否存在组织性的理解。
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主要体现于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
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卖淫组织的建立。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方法对卖淫人员进行掌控,从而实现其组织卖淫并从中牟利的目的,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2.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甚至是对卖淫行为的标准进行规定,从而实现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组织者通过推荐、介绍、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条件,从而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等。
3.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场所的行为。组织卖淫强调的是对卖淫经营的操纵和控制。
具体到本案中,五名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的女子或系他人介绍找到G某,或由亲属介绍直接到该场所从事卖淫违法活动,五人在卖淫期间,自行购买避孕套,行动、去留自由,在案证据无法体现G某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控制。
G某仅实施了提供场所,供五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并将与其联络的嫖娼人员带至卖淫场所,由嫖娼人员挑选卖淫女子,向G某支付嫖资,G某从中为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亦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G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H某知道G某从事上述行为,仍为其望风,并收取工资,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四、审理情况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G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H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五、总结
律师在办理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应注意证据审查,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应从犯罪构成方面仔细分析在案证据,看证据能否支撑案件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容留、介绍卖淫罪,努力为当事人做轻罪辩护寻找突破口。
关键词:组织卖淫 容留卖淫 介绍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 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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