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对于类案办理具有更明确、规范和全面的指引。
本文收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走私淫秽物品典型案例汇总,对于司法实务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有关问题认定,对于办理此类型案件提供了更为权威的裁判参考。
一、淫秽论坛网站版主冷某超传播淫秽物品案
——淫秽论坛网站版主冷某超发布和编辑淫秽色情图片1233张,管理的两个版块访问量达24601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裁判要旨】
论坛一般由站长(创始人)创建,并设立各级管理人员对论坛进行管理,维护论坛的日常事务。这些管理者根据不同的级别大致分为超级版主(有的称“总版主”)、版主、子版主等,不同级别的管理者拥有不同的管理权限。版主们是网页版面和即时通讯的实际监控者,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网站发帖秩序并监督其所辖子版块版主的工作。版主的行为能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主观上明知是淫秽信息,客观上存在允许或放任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并且不以牟利为目的。对于版主来说,他们享有特殊的权限,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资源,因此,他们可以通过对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行使管理权限,为淫秽信息制造和维护传播环境。具体表现为: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是淫秽网站、论坛、版块,仍从事管理工作,维护该淫秽网站、论坛、版块的正常运行;虽然其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并非专门的淫秽网站、论坛、版块,但其明知存在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主题帖,仍对该主题帖进行编辑、加精等操作,为淫秽信息的传播提供环境,鼓励淫秽信息上传者;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中存在淫秽电子信息,但对涉及淫秽信息的主题帖不予及时删除,对淫秽信息的传播持纵容、默许的态度。
二是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版主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时对数量标准放宽了要求,将标准相应上调。版主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如下标准之一,即可对版主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淫秽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2)淫秽音频五百个以上的;(3)淫秽电子干!物、图片、文章一千件以上的;(4)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5)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或者分别达到下面两项以上标准:(1)淫秽视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2)淫秽音频二百五十个以上的;(3)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五百件以上的;(4)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五千次以上的;(5)注册会员达到五百人以上的。
此外,应当注意,计算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应有一定的时间、空间界限:空间上,应以行为人参与管理的版块为限。由于版主的级别不同,所管理的版块层次也有所差别。对于最低层次的版主,其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自然只计算其所实际参与管理的版块;而对于较高层次的版主、总版主,则应计算其直接管理的版块,也计算其通过监督下设子版主工作而间接参与管理的子版块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时间上,应以行为人担任版主的期间作为计算区间。既要计算行为人在此期间由其本人上传和编辑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也要计算在此期间虽然不是其主动上传和编辑,但因其采取默许态度而上传到其管理论坛中的淫秽电子信息。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4-1-376-003 / 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9)香刑初第338号刑事判决
二、梁某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梁某勋在其网店以28.8元的价格向章某某出售了含有视频、图片资源的百度云盘。经鉴定,该云盘内所含的视频906部、图片24张属淫秽物品。期间,梁某勋通过该网店向颜某等19人销售含有视频、图片的百度云盘,获利9,000余元。经鉴定,所含的视频316部、图片24张属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标准是淫秽视频文件的个数,而非淫秽视频载体的个数。网络云盘本身并非文件,而是文件的存储中介和载体,应当以网络云盘中实际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来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
贩卖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络云盘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案件,量刑时,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行为人具有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范围广、获利多或者有前科等严重情节的,仍可判处重刑。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5-1-374-001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刑终144号刑事判决
三、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彭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公开发行淫秽小说,经查,该小说网络点击数为1431348,在互联网上共发行103章,该小说实际点击次数经折算为13897次,依法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情节判定时,两高解释使用了“物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等各种指标;指标背后的精神是在各种复杂的现实案件情形下尽可能衡量淫秽物品的真实传播量级和获利情况,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应用“实际被点击数”等指标时,也应遵循此精神,以真实传播量级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
2.真实传播量级应结合互联网特征,将淫秽作品视为整体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如果案件环境下具有类似作用的其他指标,例如某网络视频的实际观看人数,也可以作为估算“实际被点击数”、判定真实传播量级的工具。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4-1-374-006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
四、龚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龚某某利用爬虫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二十余个可以提供他人下载淫秽视频的“BT种子”和“磁力链接”的网站,并通过挂载广告的方式从中牟利。经鉴定,其所建网站中含淫秽视频588部,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利用云技术、AI技术、爬虫等新兴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节认定不宜简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还应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全案事实、情节作出判断,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4-1-374-001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刑终663号刑事判决
五、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陈某从境外网站购买淫秽漫画书,通过其在境外的朋友将购买的淫秽漫画书邮寄到国内,后通过QQ、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侦查机关在陈某家中查扣淫秽漫画书274本,在陈某下游买家处查扣淫秽漫画书219本,以上共计493本,其中200本系陈某从前述境外网站购买,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明知境外网站购买的淫秽漫画书无法直接向国内邮寄,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仍从境外网站下单并借助境外朋友或中介帮其接收后,再向国内邮寄,并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系走私行为,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入库编号:2023-06-1-084-001/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初45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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