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犯罪未遂?认定犯罪未遂有什么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走私淫秽物品案件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案例一:(2014)浙舟刑初字第2号
案情:2011年10月左右,被告人郭某分别与汪某安(另案处理)、时任被告单位东莞某公司股东的被告人谢某共谋通过“激AV”色情网站招揽客户,并制作淫秽光碟,通过被告单位东莞某公司邮寄至台湾销售牟利。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间,郭某、陈某、谢某通过东莞某公司将1万余件内含淫秽光碟的包裹邮寄至台湾销售牟利,共计37万余张。其中郭某负责招收人员制作淫秽光碟、核对账单等;陈某负责将“激AV”网站上的订单信息生成、分包订单,并将制作好的淫秽光碟交由东莞某公司寄往台湾等;谢某负责通过东莞某公司将淫秽光碟寄往台湾,并将从台湾退回的淫秽光碟退还给郭某等。2012年12月6日,舟山海关缉私分局从入境的台籍“永鑫”轮上扣押光碟16箱,共计17261张。经查,该批光碟系郭某等人邮寄至台湾后因故被退回,其中15957张光碟经鉴定属淫秽物品。同月20日,舟山海关缉私分局从郭某妻子、陈某分别租住的房间内,扣押尚未邮寄的光碟18箱,共计41975张。经鉴定,上述光碟属于淫秽物品。
该案中法院认定“从东莞被扣押的18箱4万余张光碟除黄碟母盘外,其余黄碟均是已制作好准备寄往台湾销售。对于已制作但尚未邮寄的黄碟,属犯罪已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案例二:(2017)粤52刑初12号
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李某多次通过“魔法集市玛沙多拉”代购网站从日本“骏河屋”、“亚马逊”、“虎穴”等网站购买日本淫秽漫画书刊。2016年初,李某萌发组建QQ聊天群出售淫秽漫画书刊等物品获利的念头,遂在网上组建名为“小漫屋”的QQ聊天群。同年3月份,李某在该聊天群通过无底价竞拍的方式,先后共出售400多本日本淫秽漫画书刊给黄某等群友。同年8月18日,揭阳海关缉私分局在黄某家查获李某贩卖给黄某的5本淫秽漫画书及“天天快递”邮包。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漫画书属淫秽物品。
该案中法院认定“李某走私的上述50本真人杂志(随附50张影碟)已经邮寄进境,且系在海关监管场所被查获的,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马律师解析:
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上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而非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结果,因此,犯罪既遂的条件并非以淫秽物品已经散播,而且为了避免司法认定存在争议,司法解释已经详细规定了走私犯罪的既遂条件。但是,作为辩护方,我们仍然可以以淫秽物品未流入社会,未进行广泛散播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思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削弱当事人的行为恶性,从而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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