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涉案当事人本有正当职业,通过微信做兼职,每天在朋友圈发布淫秽小视频3000多个(经鉴定,576个属于淫秽视频),向微信好友贩卖淫秽视频链接,以收取红包的形式获利1200多元,根据刑法规定,涉案数额已发到“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刑期十年以上。
马律师通过研究该类案件,结合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向承办检察官及合议庭提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观点,促使法院最终做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使得当事人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