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诉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邓向斌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9-29   访问量:70

前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四个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正文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二、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1、无法查清行为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

J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6号

Z某甲(另案处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XX年XX月前后,在上网过程中与境外赌博平台“X瓜”、“X子”、“X蝶”、“X娃”等多家赌博平台建立联系并为其担任代理。

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Z某甲招募Z某乙等下级代理及Z某丙、Y某某等多名主播组成犯罪团伙利用手机及电脑登录赌博平台内的直播间开设以“快三”和“六合彩”为主要赌博内容的网络赌场。

Z某甲要求Z某乙、Y某某等主播人员以聊天、公布开盘结果等方式吸引直播间内观看者参赌,并送过抽取赌客赢钱的提成及赌客对主播的礼物打赏的方式与主播共同从中获利;同时,Z某甲招募色情主播,要求主播在直播间内以挑逗性语言、裸露XX、自X、直播X爱等方式组织淫秽表演吸引人员在直播间内参赌及观看淫秽表演,Z某甲通过抽取赌客在直播间内下注赢钱的提成及观看者对色情表演主播的礼物打赏的方式与主播共同从中获利。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W某某为Z某甲介绍昵称为“高颜值幼师”等共计三名色情女主播(均未到案)协助Z某乙组织淫秽表演及开设赌场。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查清W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事实。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X市公安局X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W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某不起诉。

 

2、行为人日常管理的“XX”娱乐中心确实存在淫秽表演,但证实行为人以策划、招募、雇用、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N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 月X 日期间,L某某招募C某甲在其管理的X娱乐中心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后L某某又招募X某某到X娱乐中心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招募H某某开车对表演进行宣传;C某甲邀约N某某到X娱乐中心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招募C某乙进行舞台上的唱歌以及平时负责卖门票;在此期间L某某负责X娱乐中心所有人员的工资和提供食宿,C某甲负责台上表演,通过收取门票的方式,牟取利益。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市公安局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L某某进行日常管理的“X娱乐中心确实存在淫秽表演,但证实L某某以策划、招募、雇用、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某不起诉。

 

3、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在表演前已经明知将要进行的是淫秽表演;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支持淫秽表演,或明知存在淫秽表演而予以放任。

基本案情:

L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20XX年XX月XX日晚和XX月XX日晚,W某甲伙同T某某在X区**路**号**酒吧一楼大厅内,雇佣并组织H某某以当众跳X衣舞、模仿X交动作等方式进行两场淫秽表演。每次观众达30多人。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市公安局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W某甲在表演前已经明知将要进行的是淫秽表演;另一方面,证人Z某某、D某某、W某乙的证言证实,在首日表演结束,W某甲在得知当日表演的具体内容后,明确要求要把握好表演“尺度”,否则停止表演。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W某甲支持淫秽表演,或明知存在淫秽表演而予以放任,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甲不起诉。

 

4、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组织的直播女在平台上进行了淫秽表演。

基本案情:

B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20XX年X月起,Y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利用QQ群和微信群发送链接客户端的方式推广X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网络发展“家族长”招揽直播女到该平台进行现场淫秽直播表演,所得利润平台占X0%,家族长占X0%,直播女占X0%。由于直播人数的增加,Y某某联系了其朋友W某某帮忙,W某某便带着S某某、L某某(均另案处理)到XX帮助Y某某、W某某一起经营X平台。S某某、L某某为平台做客服,W某某协助Y某某为该平台做推广。

H某某系该平台一名家族长,其招揽了昵称为“NB阳XX菲”(IDXX)、昵称为“NBX娇”(IDXX)等人在X平台上进行淫秽直播表演,H某某获利1XXXXX元。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H某某组织的直播女在X平台上进行了淫秽表演,X市公安局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H某某不起诉。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个案件,无法查清行为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事实;

第二个案件,确实存在淫秽表演,但证实行为人以策划、招募、雇用、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证据不足;

第三个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在表演前已经明知将要进行的是淫秽表演;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支持淫秽表演,或明知存在淫秽表演而予以放任;

第四个案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组织的直播女在平台上进行了淫秽表演。

因此在实践中,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存疑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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