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游戏风靡全球的原因,不仅在于游戏的操作、画面等方面吸引玩家,还得益于绝大多游戏中设置抽奖或者抽卡的玩法,通过抽奖,玩家有一定的概率获取稀缺游戏物品,使其在游戏体验等各方面方面优于其他未参与抽奖或未抽中奖品的玩家。
而大多数游戏抽奖需要通过人民币进行充值,因此这一玩法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不仅被认为引诱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树立错误的消费观,还被认为是一种赌博行为,应予以取缔。
这一玩法在不同游戏中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有的是传统的抽奖或者抽卡、有的是“开箱子”“开盲盒”,但核心要素都是一样的(以下统称为“抽奖”),即游戏平台设置奖池,玩家消耗游戏币、游戏点券甚至直接是法定货币,抽取奖池中的稀缺游戏角色、游戏皮肤或者道具等等。这一玩法是否属于赌博活动,需要对其模式与赌博行为进行对比分析。
1.游戏平台设置的抽奖玩法,与棋牌、捕鱼类游戏类似,具有博彩性质。
在客观上,游戏抽奖是一种以小博大的行为。在当前游戏环境下,玩家参与游戏抽奖,绝大多数都是为了以小额资本博取稀缺游戏道具、游戏皮肤(以下统称为“虚拟财产”),能不能抽到,结果并不明确,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与彩票、棋牌、捕鱼等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均属于一种射幸行为。射幸,就是“侥幸”,简单来说就是“碰运气”。
2.允许玩家支付法定货币进行抽奖,与赌博中的“接受下注”具有相似性。
根据《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已废止)》,游戏经营者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游戏经营者为了避免触犯这一规定,便加入游戏点券的中间环节,即由玩家先购买游戏点券,再使用游戏点券进行抽奖。但是这在本质上,依然是使用法定货币进行抽奖。
有些经营者还设置了两种抽奖模式,通过玩游戏可以积累游戏币,通过游戏币进行普通抽奖,所抽取出来的物品就相对较差,或者概率极低。如果玩家想抽取稀缺游戏道具,需要充值购买游戏点券进行抽奖。这就会使得这个游戏表面上设置了免费抽奖,但是大多数玩家为了获取稀缺道具,还是会在游戏中充值(也就是玩家所说的“氪金”)
这便类似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提供场所,接受他人投资进行赌博”,符合赌博的特征。
3.是否涉嫌赌博,关键在于游戏平台是否提供或者默许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渠道。
棋牌游戏、捕鱼游戏常常被指控构成赌博类犯罪的原因,就是玩家可以将打牌打麻将赢取的点数、筹码兑换成人民币,实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
虽然根据相关部门已经命令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但有些游戏,特别在私服游戏或休闲棋牌游戏中,依然允许此项兑换。或者游戏本身没有设置反向兑换渠道,但运营者另外设立游戏装备、游戏币回收平台,变相实现兑换,或者默许第三方平台进行该交易,那么就有可能被指控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比如深圳中院作出的(2019)粤03刑终2614号判决,被告人徐某等人在其运营的体育新闻APP中设置了体育竞猜环节,玩家可以使用人民币购买球币,再用球币兑换竞猜币,然后用竞猜币下注竞猜赛事,根据赛事结果和赔率赔付竞猜币,赢取的竞猜币可用于抽取京东E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竞猜币抽取京东E卡的概率为100%,其实是“兑换”,而京东E卡可以用于京东平台购物,实质上相当于一种具有现金属性的物品,即玩家获取的竞猜币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变现,最终法院认定,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述是办案机关指控游戏平台抽奖玩法涉嫌诈骗犯罪的入罪逻辑,而如果相关游戏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运营者也制定相关规则、采取措施查禁第三方平台在游戏频道内的违法违规广告、拒绝为游客身份玩家提供有偿抽奖活动,在玩家的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没有收取手续费,则可以证明游戏运营者没有直接参与或默许游戏赌博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赌博犯罪。
此外,部分玩家质疑游戏平台的抽奖行为涉及诈骗。
《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游戏运营者应当公布抽奖的概率。抽奖玩法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游戏平台所抽奖概率是否虚假。
如果游戏后台实际设置的抽奖概率与公布的概率不一样,抽中稀缺道具的概率极低或根本不存在,但是经营者又不断地在游戏公屏或官网进行“恭喜XXX玩家获得稀缺英雄/道具”的虚假播报,以此引诱玩家进行充值抽奖,则游戏平台可能被指控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罪。
但概率毕竟只是概率,抽奖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只是因为游戏平台设置的游戏概率较低,使得玩家无法抽中相应道具,便无法认定运营者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