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区某(化名)的家属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找到黄佳博律师,就区某的涉案情况与黄律师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区某已于22日早晨在户籍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过将近一小时的沟通,黄律师判断区某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并根据区某家属所提供的涉案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和结果预判,最终区某家属决定委托黄律师团队担任区某的辩护人。
由于区某是异地投案,本案办案人员于3月24日将区某带回案件管辖地,并依法于25日将区某送进看守所。团队助理在第一时间与看守所了解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的具体要求,被告知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送进该所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隔离21天后,看守所才允许律师面对面会见,远程会见需要和当地律协联系。了解到该信息后,黄律师拨通了当地律协的电话,遗憾的是当地律协告知由于系统问题只有本地律师才能申请使用远程会见系统。自此,会见受到阻碍。
基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和碰碰运气的想法,黄律师和助理还是没有取消前往该地的机票,带着核酸检测报告、防护服、护目镜等证明和装备,于2021年4月28日坐上前往该地的飞机,落地后,黄律师辗转当地律协、司法局、检察院、看守所等多个部门,了解到确实是由于技术问题,只有登记备案的本地律师才有权限登录当地律协的远程会见系统,自此,第一时间会见的希望落空。
迫不得已只能启动备用方案,黄律师会见不了,但本地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位律师,在得到家属同意后,黄律师与当地律师同行取得联系,并前往该律师的办公地点进行沟通,将案件的大致情况、第一次会见需要了解的内容悉数告知该律师,一切安排就绪后,由家属将委托手续通过快递方式寄给该律师(家属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解全部沟通过程),终于,同行律师还是在视频上见到了区某。自此,第一时间会见沟通的问题才得以解决。
第一次沟通:区某投案之日。民警从异地前往广州依法办理交接手续,黄律师向负责交接的警官了解到具体办案单位、承办案件民警的姓名,同时向主办民警提交同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法院判缓的类案检索报告,提醒民警注意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文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第二次沟通:在当地律师会见的第二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向主办民警犯罪嫌疑人区某的涉案情况,结合当地律师会见了解到的案情向主办民警提出区某并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的意见。
第三次沟通:经过21天的隔离后,黄律师正式与区某见面。在向其了解公安机关讯问内容和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后,前往公安分局与主办民警进行面谈沟通,重申区某不属于赌博网站代理、应当认定为从犯以及极有可能最终被适用缓刑的意见,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
案件来到第30天,公安机关还是 作出了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决定,案件一到检察院,助理立即与案管部门取得联系,在立案分配具体承办检察官后,黄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将区某可能被判处缓刑,没有逮捕必要的意见进行详细陈述,并向检察官寄送了书面的法律意见。时间到了区某被羁押第35天,黄律师再次就区某是否有逮捕必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简短的电话交流。
区某被羁押的第37天下午3点,黄律师再次拨通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被告知关于区某是否有逮捕必要检察院内部有不同的声音,最终结果尚未确定,晚上7点多,黄律师收到了区某家属的信息,得知检察院对区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执行该决定,对区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几乎在同一时间,黄律师接到了区某用固话打过来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区某十分激动,电话这头的黄律师同样十分兴奋。至此,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办案成果。
虽然本案只是取得了阶段性的办案成果,但每个刑辩律师都知道要在黄金37天成功促使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件事的概率和中彩票不相上下。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愿意继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一旦接受委托,要作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只有这样,才可能取得最理想的结果,前路漫漫,任重道远,继续加油。
附区某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