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广东3月1日定罪量刑新规对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影响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时间:2021-03-03   访问量:1060

2020年12月31日,广东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内容共计十八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结合广东省实际,针对失火罪、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十七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笔者根据《意见》的内容,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简要谈谈《意见》对司法实务中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影响。

犯开设赌场罪处罚加重,网络赌博案件适用缓刑难度提升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3000元以上、赌资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即抽头渔利数额在3万以上、赌资累计数额达到30万以上或参赌人数在120人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该法条和《刑法》《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后可以发现:《意见》将基础刑期从3年调整为5年,即将量刑档次由原先“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笔者的经验,上述调整将对实务中网络赌博案件的办理产生以下两点影响:

1.处罚加重。虽然《意见》没有调整“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对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起刑点由3年调整为5年,在同样情形下,法院对被告人的处罚就会更重,相较于线下实体赌场而言,网络赌博案件的参赌人数、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更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5年以上刑期的概率也随之提升;

2.缓刑适用难度提升。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宣告缓刑的前提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见》出台后,一旦抽头渔利数额达3000元以上、赌资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被告人的量刑就会直接在5年以下开始考虑,如果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则争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难度也会变大,相应地,缓刑的概率也会变小。就笔者的办案经验而言,网赌案件的参赌人数、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基本不会低于《意见》规定的这一标准。

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犯罪的,参照司法解释的标准,但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只作为量刑酌定情节,满足情节轻微条件的,可不诉或免罚。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网络涉黄案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针对利用“网络云盘”实施相关行为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以及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与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基本一致,只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将网络云盘内的淫秽电子信息作为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只作为量刑酌定情节。

笔者认为,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出于网络云盘大储存量特征和实际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如果以云盘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很容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另外,《意见》还规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且销售数额不足200元的,可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也能从另外的角度印证立法者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初衷。

网络黄播组织者定罪量刑标准细化,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有法可依。

根据《刑法》第36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名“情节严重”的标准,当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至于构罪标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则存在四种情形:

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针对构罪标准作出了细化和量化规定,包括三种情形:

1.在公共场所组织淫秽表演;

2.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者达3人以上;

3.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观看的观众达20人以上。

除此之外,第二款还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三项规定五种情形:

1.组织淫秽表演3次以上;

2.组织淫秽表演者达10人以上,或观众达50人以上,或组织淫秽表演时间超过一年;

3.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

根据笔者的理解,《意见》第十七条出台后,对司法实务中办理组织网络黄播的案件将产生如下影响:“情节严重”的适用概率也将有所提升。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情节严重”的适用在广东省内将有法可依(不谈法律效力问题,只讲司法实务的实际),其他未出台详细规定的省份可能作为参照标准;

另一方面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较为宽松,比如没要求组织淫秽表演者“一次达10人以上”,只要求“达10人以上”,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只要有10个黄播,并且都参与了淫秽表演,组织者即属“情节严重”,无需考虑是否同时表演,再比如“观众达50人以上”,《意见》并无要求“单一场次”的观众达50人以上,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组织淫秽表演累计观众达50人以上,组织者也属于“情节严重”,面临最高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办理广东省内的网络赌博、网络涉黄案件需更加重视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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