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通告》),督促潜逃境外的涉赌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4月30日回国自首。通告的内容简明扼要,也很好理解,但由于有咨询者就相关内容咨询了笔者,笔者特撰写本文进行简要回复。
第一个问题:如何自首?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部分,如实供述很好理解,也容易操作,只需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即可完成,自动投案对于在境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有些困难。根据通告的内容和笔者的经验,一般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自首有几种方式:
1. 和驻外使领馆联系,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也可以是其他部门,但网赌案件归公安管辖,最终都得由公安机关侦查)自动投案;
2. 通过亲属与公安机关(括号内容同上)联系,随后回国自动到案;
3. 通过社交软件、邮件、信件、短信等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括号内容同上)联系,随后回国自动到案。
一般来说,进行第2和3的操作要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先行约定一个时间,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入境处接走犯罪嫌疑人,避免在入境的时候被不知道具体情况的边检人员当成在逃人员进行羁押,给后续认定“自动投案”增加障碍。
第二个问题:4月30日之后再回国投案能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另外,有人会问如果没有在4月30日之前回国自首,之后再回来自首就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了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成立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附加其他诸如时间限制之类的条件。当然,虽然公告没有明说在4月30日之前回国自首后的处罚力度,但相信为响应政策需要,各地司法机关对在4月30日之前回国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会给予较大的从宽力度。
第三个问题:同案犯未自首,会不会影响自首犯罪嫌疑人从犯地位的认定?
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首先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只是帮助或次要作用,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主从犯的认定是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到的作用来判断的。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具备认定从犯的条件,不会因为同案犯在逃受到影响。不仅如此,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或协助抓捕同案犯,依据法律规定,还可以成立立功。
第四个问题:自首的从宽幅度有多大?
对于该问题,各省发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认定自首后,法院会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以福建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除此之外,还会区分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及是否出于被告人主动的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40%。
以上,最后,笔者认为,正如《通告》所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认清形势,珍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