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税务犯罪

货代等公司包税进口货物涉嫌走私,如何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6-11   访问量:141

近期接到多件有关货代公司、报关行等以包税方式为货主进口货物涉嫌走私被缉私部门调查的咨询,笔者结合之前办理此类案件经验初步分析如何相关的辩护要点。

这类案件常见模式: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通过揽货公司或者自身揽货之后,与货主约定以货物重量包税价格运递货物入境。在未获得货物真实价格情况下,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参照淘宝、京东或者行业内价格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化整为零伪报成快件方式申报入境。

海关部门大数据筛查或者稽查等方式,发现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申报货物存在低报价格或者伪报贸易方式涉嫌走私而将案件移送给缉私局。

如上模式,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涉嫌走私行为定性一般争议不大,若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入刑标准,其便涉嫌走私犯罪。鉴于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重点从罪轻辩护角度入手。

一、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系以公司名义代理向海关申报等行为,走私收益主要归于公司所有,应争取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规定了个人走私犯罪及单位走私犯罪。若能确定单位犯罪,单位中个人量刑明显要低于个人走私犯罪。例如,若案件定性为个人走私犯罪,偷逃应缴税额达到250万以上的,个人量刑系十年以上,而若能争取到单位犯罪,单位偷逃应缴税额500万以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量刑为十年以上。若案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在250-500万元区间,能否争取到单位犯罪,则直接决定涉嫌犯罪的个人量刑是十年以上还是三到十年。

案件能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1.实施走私犯罪的决定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换言之,走私行为的决定是否系由公司作出的,例如货代公司、报关行公司或者公司负责人决定以低报价格或者伪报贸易方式申报等;

2.是否以公司名义实施走私行为,例如以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名义向海关低报价格或者伪报贸易方式报关等;

3.走私犯罪主要收益是否系归于公司所有。若走私犯罪收益主要系由公司所有而非归于个人,则可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例如实务中,行为人虽然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但是走私犯罪收益主要归于涉案个人所有,仍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走私。

4.公司除了走私活动之外,是否仍有其他合法业务。若个人为实施走私犯罪,专门成立公司实施走私犯罪或者主要业务系走私犯罪的,实务中,案件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换言之,即使案件符合前述三点条件,但是个人成立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走私或者公司绝大分业务系走私犯罪业务,案件仍可能系个人犯罪。

在笔者处理到案件中,大部分案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有其正当业务,公司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在代理某个客户过程中,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为客户运递货物而涉案,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争取单位犯罪系重点辩护要点之一。

二、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在海关稽查期间,主动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为公司及人员争取自首;

自首应满足两个条件,即行为人主动到案以及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自首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海关部门通过大数据筛选等方式发现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申报价格偏低,而对其申报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稽查。该行为仅是海关部门对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进行调查的过程,海关部门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业务负责人问话。在该过程中,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并非系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应被认定为“形迹可疑”人员,而非犯罪嫌疑人。

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之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行为人自动投案。

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如实交代了公司及客户基本情况,低报价格或者伪报贸易方式等主要事实及提交相关材料,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对符合客观的、有利于自身事实及相关行为性质辩解,不应被影响行为人如实供述的认定。

若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被自首的情况下,公司的相关员工一般也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三、对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以及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审查,系此类案件关键内容;

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主要取决于货物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已经缴纳税额只要依据行为人已实际缴纳税款确定即可,但是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则需根据货物完税价格、原厂地、汇率等因素综合判定。其中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在实务中系难点,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在能确定成交价格的,完税价格基于成交价格予以确定;

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口货物计税所依据的价格,由海关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用。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在实务中,海关认定行为人涉案货物成交价格主要是依据买卖双方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予以确定。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我们需审查海关认定的完税价格是否系以依据双方买卖合同、发票予以确定,以及该材料是否系行为人实际交易的真实材料等,以判断海关在认定行为人偷逃税额是否准确。

(二)无成交价格情况,海关系遵循相关规定对涉案货物进行估价:

海关进行估价时,应当依次遵循以下方式确定:

1.海关所掌握的相同的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2.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3.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4.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总和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

1+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20%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以上估计方式的前提是在无法确定涉案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其次,以上6种估价规则应当是依次适用,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使用才可以依次适用其他估价方式。再者,若行为人不认可海关估计方式以及核税意见,应当根据交易双方真实情况提交相关意见及证据。

例如笔者之前处理某案中,行为人在律师指导及协助下,从境外获取到了买卖双方真实交易价格并经大使馆等公正程序,在审判阶段提交法院,成功打掉了海关部门不合理的估价。

完税价格的认定涉及到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以及定罪量刑,在实务中,亦是难点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某些案件中,若能打掉部分金额,便能为行为人降档处理。例如,个人走私案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为250万,若能降到250万,行为人的量刑便在三到十年期间。

笔者主要从单位犯罪、自首等角度分析如何为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做罪轻辩护的分析,除了以上辩点之外,经常涉及到还有从犯认定,补缴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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