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税务犯罪

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应注意:买单出口不是买单配票!

办案律师/作者:    李蒙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1-17   访问量:597


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应注意:买单出口不是买单配票!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基础、核心事实就是“伪造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而涉案货物的出口又可分为自行报关和代理报关,自行报关是指企业自主提供出口单证,在网上进行报关申报和查询的方式;而代理报关则是指企业或个人委托专业的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的一种方式。出口贸易中,核心是产品买卖,而不是进出口流程。所以很多外贸公司或者外贸单位会将报关业务外包,专业的报关代理可以提高经营主体的整体竞争力。

实际上,很多外贸经营主体缺乏相关知识只能将出口报关外包,甚至由于一些外贸经营主体并没有进出口资质,导致一些外卖经营主体要通过购买其他有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的通关单证,进行外贸出口。这既不是代理报关也不是自行报关,而是兼具二者特征的一种违法行为。外贸市场的蓬勃、无序发展导致了外贸领域中出现了这样一对相似概念:买单出口与买单配票。

两者虽然看着相似,而且多为伴生关系,但是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但是在办理一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却发现很多办案机关乃至于当事人都会将二者划为等同。

简单而言,买单出口(买单报关)仅为违法行为,而买单配票则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

一、什么是买单出口、买单配票?

“买单”是什么意思,买单出口是怎么操作的?买单配票又是为了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从基础概念中去梳理。

(一)买单出口:一种违法的出口行为

买单出口也叫买单报关,其是指一些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可以进行商品出口,通过购买其他有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的通关单证,进行外贸出口。这些通关单证通常包括:通关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商业发票、外销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等。

常见的“买单出口”企业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小商品市场、广交会、跨境电商等作为贸易形式的企业,还有经营规模小或者没有进出口资质的小微企业、个体户或个人。二是出口的商品不能退税的企业。三是免税不能退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买单出口主要是为了解决没有进出口权的个人、企业或者工厂,接到了外国客户的订单该如何出口的问题。

当然除了货主没有出口权之外,实践中,外贸经营主体出现买单报关也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1.货量或货值较小,觉得买单更方便;

2.货主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头出口;

3.出口货物产品税率不高,没有退税需求。

买单出口的核心在于“出口”,买单出口是违法违规的出口行为。本质上是通过货代把商品发出去,是以他人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通关完成之后,货主还要自行解决资金回流国内的问题。

(二)买单配票:一种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手段

规范而言,买单配票指的是一些代理报关、运输企业掌握了一批免税商品的信息和报关单,将货物信息出售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通过伪造相应的合同、虚开发票,从而将免税商品包装成退税商品申请出口退税。

具体而言:

买单是指购买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以获取虚假的报关单;

配票是指联络上游企业向其虚开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单配票中的买单、配票都只是手段行为,目的在于根据虚假的报关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制作出整套国内购货、报关出口以及销售境外等材料,并以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买单配票的核心既不在“买单”,也不在“配票”上,而在于其目的骗取出口退税上。

二、买单出口与买单配票是什么关系?

如果说买单出口是众多中小出口经营者考虑成本的无奈之举,那么买单配票则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二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但更多是罪与非罪的区别。

(一)二者的联系

从上述的概念梳理中,我们似乎并不能清晰看到二者的联系,需要结合出口、(骗取)退税的流程才能梳理出来。

如前所述,没有出口权的主体向有出口权的企业买一套合法的出口报关资料来向海关申报的这种方式叫“买单出口”或简称“买单”。买单出口属于非正常出口,不需要开票,不需要交税,也没有退税,外汇自己收取,对于货主而言操作起来既方便也很快捷。然而一部分骗税行为人则盯上了这一过程中的副产品——买单出口过程中产生的单证。

有些行为人会联系报关行,以报关单所载金额的一定比例,按照市场价予以收购后配票、配汇申请退税。更有甚者,会直接联系货主,从货主这里拿到出口信息,然后自行承担买单报关的费用,再利用买单出口产生的报关单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通过上述过程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买单配票与买单出口的联系是买单配票中所买的单证有可能是买单出口过程中产生的。

也即,二者处于一个上下游关系,存在买单出口的事实→产生不需要退税的出口单证→“买单配票”行为人将前述出口单证购入后申请退税。

从这个过程的梳理中,我们也不难双方的区别是远大于共性的。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除了行为模式不同之外,在主体、行为目的、行为性质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1.主体不同

买单出口的所涉主体是均是从事出口贸易的主体,虽然买单出口的货主有可能没有进出口资质,但是其与外商之间依然存在真实的外贸交易,“出卖”出口报关资料的主体也是在从事真实的货物出口贸易。

而买单配票的一方主体则是从事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主体,虽然“出卖”出口报关资料的主体有可能是报关行或者真实货主,但是买单一方却并非真实的从事贸易出口的主体。

2.行为目的不同

买单出口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快捷、经济地将需要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而买单配票的目的则是赤裸裸地骗取出口退税。

3.二者并非“孪生关系”

诚然,买单配票中买票的主要对象是“买单出口”产生的出口单证,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买单出口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买单配票的发生,但是并非存在买单出口就一定存在买单配票,也即二者并非一一对应的“孪生关系”

4.行为性质不同

买单出口高风险的外贸行为,是违反货物出口、外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买单配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

三、结语

本文通过考察买单出口、买单配票的概念、行为模式,梳理了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示办案机关注意:不能将买单出口与买单配票简单对应。

买单出口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买单配票是犯罪行为,由于外贸行业的无序发展,该领域广泛存在买单出口的现象,虽然该行为极易引发骗税、逃税、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但是不应将二者混同,将买单出口也一并作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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