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税务犯罪

香烟走私案件中,应如何认定间接走私的组织者及看水者等相关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何天云      时间:2021-06-04   访问量:806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致,对专业要求也是越来高。作为主要从事走私犯罪犯辩护的律师,不仅要对走私类犯罪法律法规、理论有深刻理解,对各类走私犯罪模式和行业特点也应有深入的了解,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针对走私类犯罪的行为人做出有利于辩护方案。

笔者结合办理案件及研读判例发现,走私犯罪种类虽然繁多,但是每类的走私案件都具有其特点。因为走私犯罪经常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组织、领导走私活动,走私运输、走私望风、看水,走私对保,销售等,所以走私犯罪大多数是以团伙或者公司形式出现,而且多方面在走私组织者领导下,有其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以实现走私目的。

笔者在本文中以香烟走私案中一种常见的模式做出相应分析。行为人如何组织走私网络?应如何为行为人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与境内的货主约定以“对保”的方式从走私者手中获取香烟后,将香烟交付货主,行为人对走私和运输过程中造成香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行为人购买车辆改装成“飞机仔”专门用于走私,租赁仓库用于储藏走私香烟,并招募司机、财务人员,联系“看水者”,并指定专门人员以“报单”方式,通过“买单”疏通相关执法人员以逃避打击,达到走私的目的。

所谓“对保”一般是指,行为人与某种有“关系”人员约定,以有“关系”的人向行为人缴纳一定保证金,如果走私运输顺利的话,行为人需返还保证金,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关系”人报酬。反之,如果走私运输被查处,行为人不仅没收保证金,并向有“关系”人要求赔偿货物价值。

 “看水”,在广州方言中是指望风、监视。“看水者”一般是指受行为人雇佣为其提供望风、监视,专门负责在走私运输途中需要经过的海上、陆地、港口、岸边把风放哨。“看水者”一般是在望风、放哨,分布很广,并且不在走私现场,因此即使被抓后,大多会以没有证据证明走私而难以处罚。即使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看水者”参与走私行为,但是“看水者”在走私组织中,起到作用都是辅助、次要的,一般都会被定为走私犯罪的从犯。“看水者”第一次因“看水”被起诉的走私犯罪是2003年郑洪钧集团走私成品油走私案,而其中关键定罪证据是“看水者”家中一幅详细记载看水日期的挂历。

“买单”一般是指,行为人为了保证走私顺利的进行,按照运输车辆次数等向相关执法人员支付费用已逃避打击的行为。“报单”则是指,行为人在经过相应执法关口,行为人将走私车辆车牌、车辆型号等情况报给相关执法人员。

从上述模式可知,走私行为不仅涉及到的组织者、领导者,司机、行政财务人员、看水者、货主以及相关执法人员。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上述走私模式来看,相关人员一般都事先有一定合谋,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

但是每个人的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各自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笔者研读案例显示,行为人虽并非直接以绕关、虚报品名等方式参与走私,但是行为人统筹了直接从走私者购买走私香烟运作,而被定为主犯。但是笔者认为,走私犯罪主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并且造成国家税务损失,因此,直接以绕关走私、虚报等方式走私的人员应定为主犯。从走私者手中直接购买走私产品的行为人的作用,明显是小于直接走私人员的,虽然《刑法》直接规定了间接走私行为,但是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要求,应当定位从犯。

当然,行为人统筹了直接从走私者手中购买香烟的行为,其作用肯定是要大于司机、行政财务人员、看水者等,因此该部分的人也应定性为从犯。目前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从犯予以处理。笔者认为,行为人统筹了直接购买走私犯罪行为,应定性为从犯第一层次,而其他人员应定性为从犯第二次层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粤刑终25号),认为上诉人龙锦明、苏亚八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走私罪犯通谋,长期伙同上诉人陈协、苏以安、苏以军、郑通强、李子、曹亚伟、叶世祥、谭明及原审被告人龙冠、吴章胜、罗树文、邓其强、关楚衡为走私罪犯运输、保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陈协、苏以安、苏以军、郑通强、李子、曹亚伟、叶世祥、谭明、龙冠、吴章胜、罗树文、邓其强、关楚衡、谢广龙各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

而上述被认定为从犯的人员则是主要从事司机运输、看水的人,法院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被定为从犯。

笔者认为,专业律师不仅是法律知识专业,同时也应该行业专业,况且现在社会分工细化是趋势,那也必然要求律师越来精细化。辩护律师应该对各自研究行业领域不断深耕,并审慎思考行业操作与法律专业的契合,以便为行为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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