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出国(境)、偷逃应缴纳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以行为形式为区分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可以分为绕关走私即在不设海关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检查而进行的走私;通关走私即在设置海关的地点,但是通过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方式走私;间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海上(水上)走私即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后续走私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后续走私概念以及相应的特点。“后续走私”是规定在《刑法》154条,主要是两点内容,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转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要理解上述法律规定,需先弄清楚以下两个“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概念。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是指除了法定减免税外,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受到海关后续监管。也是因这个原因,此类走私犯罪,在理论上被称为“后续走私”。
从上述规定可知,后续走私特征明显:首先,后续走私只是针对保税货物及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而该两类货物在入境的时一般都是未缴纳相应的关税,并不能像普通货物一样能在国内市场上流通,而是应予复出境的或者只能用于特定地区、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再国内市场流通的话,需要经过海关同意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如果行为人通过隐瞒等方式在国内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其次,行为人后续走私行为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在未经海关部门同意并补缴税款情形下,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其他地区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常见的情形还有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将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在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税款的情形,在境内销售等等。
再者,从上述规定,不管是保税物品还是对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都是在境内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因此,行为人的走私行为限于在境内销售,并同时其主观是故意而为之,并为了追求牟取非法利益。
QZ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被告单位X福公司是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差别化纤维、服装、复合超细旦纤维、化纤布及化纤前期精细加工等,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2013年8月拟用X福公司进料加工通关手册进口的韩国三星PTA多出2000吨,被告人刘某某即让被告人柯某某协调锦福公司生产部调整PTA投放比例,意图将多出的韩国三星PTA投入生产。因当期产品质量不稳定,X福公司生产部根据X福公司涤纶丝生产线及工艺现状,建议不进行调整。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仍于2013年8月4日决定擅自将以进料加工通关手册进口的上述韩国三星PTA销售给境内的百X公司。
法院在综合分析被告及辩护人意见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X福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柯某某作为X福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二人明知X福公司将以进料加工手册进口的2002吨韩国三星PTA系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不得将该批货物在境内销售,仍在X福公司生产部建议不调整PTA投放比例的情况下,于该批保税货物申报进口前与百X公司签订未约定品牌的购销合同以逃避海关审查,擅自将该批保税货物销售给境内的百X公司,在该批保税货物申报进口后又直接将该批保税货物运至百X公司交货,并于事后在国内采购同等数量的海南逸盛和石狮佳龙PTA加工出口平衡手册并将手册核销,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692895.10元。
因此,法院认为JJ市X福化纤聚合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伪报进口货物贸易性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3692895.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柯某某作为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续走私”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常见的形式之一,对“后续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特点以及司法适用的深入研究是辩护律师必备的功课,因为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更有效的为“后续走私”案件作有效的辩护方案。笔者将针对“后续走私”推出几篇系列文章,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