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税务犯罪

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何天云      时间:2021-06-04   访问量:781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贸易方式也是多样化,贸易摩擦自然也多。常见某国对他国采取反倾销等措施,而其中转口贸易是出口商以规避反倾销经常采取一种贸易方式。但是作为转口贸易对中间商所在国而言,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然条件即具有深水港口、吞吐能力强,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各国的交通要冲或者国际主航线上;其次中转国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

从我国自然和政策条件看,我国是比较符合作为转口贸易的中间商所得国的,那么在我国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们先看看什么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叫中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在这种贸易中,对中转国来说就是指转口贸易。贸易货物可以经过中转国也可以不经过中转国,从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是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由中转国分别和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发生贸易。

要判断某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是需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禁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不仅是要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而且更要保证国家关税免遭损失,这与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等或者国家禁止进口珍贵动、植物等其他违禁品的走私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在实务中,贸易公司在进行转口贸易时,虽然表面上采取了未如实报关逃避海关监管,但是实际上并未偷逃税款,未造成国家关税损失,笔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我国《海关法》第59条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许暂时免纳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第42条规定,经海关许可暂时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类似用于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仪器、设备及用品等物品,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行为人为转口而暂时进口货物,可以申请海关免纳关税,货款收发人对海关不承担税赋义务,也不存在出口退税的情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关于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规定可知,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或者对上述直接走私行为在明知或者特定环境下提供了帮忙的行为。而行为人如果不符合偷逃税款等要素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则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非走私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35期的“宋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关于行为人代理转口贸易未如实报关,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阐述最为典型。本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为人无罪,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控辩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议。

案件摘要:被告一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所属部门经理,被告二宋某某在为被告一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办理代理转口贸易业务中,擅自对转口的货物未如实报关,检察院以两被告违反海关法偷逃巨额税款为由起诉。一审法院认定未如实报关并不会造成偷逃税款,宣告两被告无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被告人宋某某在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擅自采取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参与预谋,指使或允许宋某某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被告人宋某某在为他人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低报货物价值,不如实报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海关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对国家不产生税赋,宋世璋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抗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宋某某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和被告人宋某某所作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看该行为表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更需要深挖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禁止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不仅要维护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更主要是保障我国关税免遭损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表面符合犯罪构成,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法律人就更应该慎重将行为人行为定性犯罪。辩护律师更应该敏感的发现其中存在无罪辩护的因素,但是辩护律师要保持这种敏感,则需要不断对各种犯罪构成本质以及对涉及到行业实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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