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与世界的沟通不断加强,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经常出国留学或者旅游,很多人在留学或者旅游期间,从国外如日本、韩国购买化妆品、香烟等物品带入国内用于个人或者亲戚、朋友使用。
目前也有许多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兼职代购工作,甚至有人员专门从事代购职业,在境外例如日本、韩国等购买商品后,通过快递发货或者直接携带回国。行为人经常通过人身行李方式携带入境,但是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或者其他原因,未向海关机关申报,在过关期间,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而如果涉及到金额较大,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在我国,个人携带进出境行李需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例如《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个人携带进出境物品具有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而该原则也是区分贸易与非贸易性物品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履行目的和居留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因此,海关机关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品种范围和原则以及征免税限量或者限值。一般都以“自用合理数量”原则结合不同种类旅客类型掌握验收行李数量和价值。当然对于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国内专卖产品等,海关机关都会严格按照规定规定的限量及限值验放。以海关总署对中韩海运航线多次出境旅客为例:2002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公告证实,海关总署对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的具体要求。具体为对中韩海运航线的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15日内进出境2次或2次以上者)免税携带进境的物品,仅限为旅客本人本次旅行自用的物品,即旅客本人在旅行中必备的衣着及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可携带进境香烟100支,或雪茄25支,或烟丝125克,各类酒不允许携带进境。从上述规定可知,短期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的物品是以旅客本人在旅行中必备的衣着及日常生活用品。海关总署对中韩海运航线短期旅客免税携带香烟及香烟制品有着严格的数量要求,而是禁止携带各种酒类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或者超过规定数量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或者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将对行为人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上述行为涉嫌偷逃税额满足了刑法规定走私犯罪定罪的税额,那行为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6刑初64号)审理查明:被告人及祥在韩国留学,2016年开始在韩国从事化妆品的代购业务。……遇到从事中韩韩运化妆品带工业务的被告人高晓妮,高晓妮称她有办法能将化妆品安全带到国内来,后两人进行了具体分工,高晓妮负责按照及祥的指示组织人员在韩国免税店刷货、将韩国采购的化妆品通过人身行李携带的方式入境、将携带入境的货物按照及祥的要求进行国内发货;及祥负责提供在韩国刷货的资金、确定购买的货物,国内销售工作由及祥自行负责。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及祥、高晓妮、马真真、秦方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中国海关对个人携带物品进出境有严格规定,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超出个人应携带物品数量的大量物品携带入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现在我国出国人员数量急剧增加,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缺乏海关关于进出境方面法律知识,或者主观上抱有一定侥幸心理,作为主要从事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律师建议首先应在主观上杜绝这种侥幸,提高法律意识,并且学习相关基础法律知识。但是作为专业律师,确要更精细研究海关法律知识,研究各种可能涉嫌走私行为的特征,因为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各种类型走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辩护方案,为行为人做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
目前也有许多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兼职代购工作,甚至有人员专门从事代购职业,在境外例如日本、韩国等购买商品后,通过快递发货或者直接携带回国。行为人经常通过人身行李方式携带入境,但是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或者其他原因,未向海关机关申报,在过关期间,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而如果涉及到金额较大,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涉嫌构成走私犯罪。
在我国,个人携带进出境行李需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例如《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个人携带进出境物品具有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而该原则也是区分贸易与非贸易性物品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履行目的和居留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因此,海关机关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品种范围和原则以及征免税限量或者限值。一般都以“自用合理数量”原则结合不同种类旅客类型掌握验收行李数量和价值。当然对于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国内专卖产品等,海关机关都会严格按照规定规定的限量及限值验放。
以海关总署对中韩海运航线多次出境旅客为例:2002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公告证实,海关总署对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的具体要求。具体为对中韩海运航线的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15日内进出境2次或2次以上者)免税携带进境的物品,仅限为旅客本人本次旅行自用的物品,即旅客本人在旅行中必备的衣着及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可携带进境香烟100支,或雪茄25支,或烟丝125克,各类酒不允许携带进境。
从上述规定可知,短期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的物品是以旅客本人在旅行中必备的衣着及日常生活用品。海关总署对中韩海运航线短期旅客免税携带香烟及香烟制品有着严格的数量要求,而是禁止携带各种酒类入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6刑初64号)审理查明:被告人及祥在韩国留学,2016年开始在韩国从事化妆品的代购业务。……遇到从事中韩韩运化妆品带工业务的被告人高晓妮,高晓妮称她有办法能将化妆品安全带到国内来,后两人进行了具体分工,高晓妮负责按照及祥的指示组织人员在韩国免税店刷货、将韩国采购的化妆品通过人身行李携带的方式入境、将携带入境的货物按照及祥的要求进行国内发货;及祥负责提供在韩国刷货的资金、确定购买的货物,国内销售工作由及祥自行负责。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及祥、高晓妮、马真真、秦方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中国海关对个人携带物品进出境有严格规定,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超出个人应携带物品数量的大量物品携带入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现在我国出国人员数量急剧增加,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缺乏海关关于进出境方面法律知识,或者主观上抱有一定侥幸心理,作为主要从事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律师建议首先应在主观上杜绝这种侥幸,提高法律意识,并且学习相关基础法律知识。但是作为专业律师,确要更精细研究海关法律知识,研究各种可能涉嫌走私行为的特征,因为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各种类型走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辩护方案,为行为人做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