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并且不限次数,离岛免税商品品种新增了电子、酒类等7类商品,多种免税品类购买不限购买件数。
据报道,2020年7月中旬左右,在海南省打私办的统一指挥下,海口海关等多个部门在湛江、海口、三亚等地统一开展抓捕行动,共打掉离岛免税品套购走私团伙6个,抓获涉案团伙首要分子6名,查获带货“人头”39人。
1.审查海关部门核定偷逃税额的商品是否包括了行为人用于自己消费、赠送朋友或者是受亲戚、朋友所托代为采购的部分。
行为人出于自行消费或者受他人之托而购买商品是使用行为人或者他人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免税额度,其没有偷逃税额的行为。但是办案机关一般不会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甄别,往往直接归属于行为人偷逃税额部分。因此,辩护律师应当通过梳理案件事实以及收集行为人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据后提交办案机关扣除该部分数额。
2.审查海关部门核定偷逃税额的商品价格凭证是否真实,以及与指控时间一致。
海关部门核定行为人偷逃税额是以商品成交价格为基础的,一般的情况是向行为人或者销售者调取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凭证,并以此计算偷逃税额。但是可能因为销售时间比较久远,保管不善等原因,销售价格凭证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海关部门是否存在补开价格凭证或者以其他价格凭证代替的情形。
另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海关部门适用销售价格凭证的时间是在指控行为人偷逃税款之前,这部分核定偷逃税额也应当扣除。
3.审查销售凭证以及支付凭证之间金额是否准确,以及两者是否相互印证。
除了销售凭证外,支付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也是证明行为人商品销售价格的主要证据。因此,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审查购买凭证真实性,也应审查支付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与购物凭证之间相互印证,若购买凭证没有支付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与之对应,应当予以剔除。
上述是针对海关核定偷逃税额方面的辩护策略,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从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进行辩护。
走私组织者在走私活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是对走私活动进行决策的,因此其是离岛免税代购走私活动的主犯,需要对整个走私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