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冻品一般都是采取绕关走私,所谓绕关走私就是指经过不设立海关的地点将冻肉运输到我国境内。通过这种方式走私手法:国内货主从境外等国家大量采购冻肉及副产品后发运到中国香港、越南等邻近国内边境地方,通关团伙通过拼柜拆柜、雇佣运输团伙偷运进境,国内货主销售牟利。
这种走私方式涉及到货主,揽货人员,通关人员,仓储人员,仓储人员、望风人员以及运输司机等等。上述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完成了整个走私内容,但是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起到作用大小不同,因此,其在面临判决以及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不同。
适用缓刑可以免除行为人的“牢狱之灾”,对行为人及其家人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有着严格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变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其中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
笔者通过梳理走私冻品司法判决,总结出司法实务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以期为办理此类案件有所有帮助。
一、行为人系国内环节负责人,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6)粤06刑初字43号】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康某甲、王某甲作为国内销售环节的负责人,在走私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志标、张泽坤、叶某甲、康某甲、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甲、康某甲、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行为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预缴全部罚金;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20)粤07刑初29号】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某、游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游某某均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游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游某某积极主动预缴全部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廖玉兰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行为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签订认罪认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9)粤01刑初499号】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四、行为人系共同犯罪中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9)粤13刑初51号】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法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冻品提供运输便利,查获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冻品共计23.534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游某某系受他人雇请指使,在走私共同犯罪中为他人提供运输便利,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游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行为人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8)粤01刑初171号】认为:被告人林某强等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林某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林某强犯走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六、行为人系从犯,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逃税额,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且缴纳罚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6)粤01刑初589号】认为:鉴于本案的货主是走私犯意的提起者,被告人梁某是受货主委托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到辅助、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上能认罪认罚,庭后通过亲友向本院退缴了全部偷逃的税额,挽回了国家的税收损失,且缴交了罚金5万余元,确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梁某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梁某已缴交的罚金50,000.11元上缴国库,剩余的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经过梳理上述广东地区关于走私冻品适用缓刑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司法机关适用缓刑裁判要旨:行为人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税额,挽回国家税务损失等。
在走私案件中,部分处于走私链条末端的相关人员,例如运输司机、仓储人员以及望风的人员,虽然其行为也涉嫌犯罪,但是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少,在具备上述总结有利情节,是可以为其争取到缓刑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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