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游戏玩家在游戏内进行洗钱活动,运营者是否构成共犯?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时间:2021-08-02   访问量:1041

本律师在《通过网络游戏进行洗钱的入罪逻辑分析》一文中,从游戏玩家(为方便理解,本文所称的“游戏玩家”,仅指实施了相关犯罪活动的行为人,而不泛指所有游戏用户)的角度,对网络游戏的洗钱方式进行了总结与分析,但是如果有人确实通过网络游戏进行洗钱,作为管理者和运营者,游戏公司是否存在刑事风险?是否构成洗钱犯罪的共犯?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一、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平台实施洗钱活动,游戏经营者是否构成共犯?

是否构成犯罪,依然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从主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

上游犯罪实施前,游戏玩家与平台之间便存在犯罪共谋。如果游戏玩家与平台之间约定,由游戏玩家实施诈骗、开设赌场、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游戏平台为玩家的非法资金进行洗白,抑或游戏平台的就是相关行为人为了将资金洗白而设立的,在这种情形下,游戏平台构成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构成洗钱犯罪。

第二种情形:

游戏玩家实施上游犯罪、获取非法资金之后,再与游戏平台协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宜。这种情形下平台就会涉嫌洗钱类犯罪,根据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确定平台属于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前文已经提到,洗钱类犯罪具体包括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钱本质其实就是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就在于,上游犯罪是否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如果上游犯罪为上述七类罪名,则平台涉嫌的是洗钱罪,如果不是上述七类罪名,则平台涉嫌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种情形:

不存在共谋或约定,只是游戏平台未经监管义务。

游戏玩家与平台之间,即不存在事前通谋,事后也不存在销赃的约定,但在游戏运营的过程中,平台了解到有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平台进行洗钱,如购买游戏币后低价转卖等形式,但并未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

由于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运营者未及时、有效制止发生于网络游戏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则会被办案机关视为是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在刑法上成为“放任”,因此会被指控洗钱犯罪的帮助犯。

二、平台被指控构成洗钱犯罪,如何有效进行辩护?

辩护,就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游戏平台被指控洗钱罪,不仅可以从主观上对资金来源不明知、客观上不存在与上游犯罪实施者“销赃”约定,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游戏平台对游戏内的洗钱活动不存在放任的故意,寻找出罪空间。

1、平台是否要求实名认证,并限制同一身份证号码注册过多游戏账号。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但实际上,目前大多游戏只能做到要求游戏玩家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因此很多游戏玩家(尤其是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游戏注册,以此产生身份不一致的风险。

要严格做到实名认证,目前最有效的办法应属人脸识别,但要做到这一点,则游戏后台可能要跟公安系统联网,才能有效核对具体身份;其次,要求人脸识别,有可能会涉嫌违规收集人脸生物信息,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所以,以目前的技术及立法规定,游戏运营者做到要求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注册这一步,就应当认定为其已经尽到审核义务。

2、平台是否禁止游戏币的交易以及虚拟币向法定货币的转换。

洗钱活动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生存环境的原因是部分游戏的虚拟货币之间可以流转,或可以与人民币等法定货币之间的反向兑换。

根据《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游戏运营者只能提供法定货币购买游戏币服务,而不能提供游戏币反向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如果游戏运营者禁止游戏玩家之间进行游戏币的交易,虚拟币向法定货币的反向转换,对第三方平台或个人在游戏内违规发布收购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查禁,则可以证明平台在主观上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持反对态度。

但如果运营者确实参与了相关的洗钱活动,或者察觉到有部分玩家可能在游戏平台中实施洗钱活动而未予以制止,持放任态度,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依然选择无罪辩护,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并不是最佳方案,这个时候可以考虑轻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从客观上来看,如果运营者察觉有部分玩家在游戏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对犯罪的内容并不具体明知,那么这个时候可以提出:运营者在主观上对玩家实施的犯罪是一种模糊的认识,对洗钱活动、对资金的来源并不明知,仅在客观上为游戏玩家提供了游戏充值、货币物品交易这一服务,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洗钱罪的辩护意见。

又或者,如果运营者知道玩家是在进行洗钱活动,但认为是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犯罪活动,这便属于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可提出运营者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非洗钱罪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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