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地区负责人不掌控集资款?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原创   时间:2022-05-31   访问量:977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地区负责人不掌控集资款?

 

笔者在《非法集资案中,地区负责人是主犯还是从犯?》一文中,对如何认定地区负责人的地位进行了论述,其中,对集资款是否具有掌控力,是区分地区负责人属于主犯还是从犯的重要标准之一。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地区负责人不掌控集资款?说白了,就是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钱最终不是在地区负责人手上。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这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总结归纳如下: 

01 地区负责人的口供

这是证明资金去向的最直接证据。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乃至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公安、司法机关最关注的信息之一就是资金的去向。而行为人,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公安、司法机关了解资金去向的突破点。

因此,办案机关往往会就这一问题对行为人进行讯问,要求行为人交代集资的规模、集资款的用途去向等内容,在笔录中予以详细记录,而如果地区负责人没有实际掌控集资款,集资款最终都到了总部所控制的账户中,那么其必然会在讯问笔录中作出相应的辩解或说明,所以说口供是查明资金去向、证明地区负责人是否实际掌控集资款的直接证据。

02 投资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

在实践中,投资人的陈述往往不会出现太多对非法集资地区负责人有利的内容,因为投资人参与非法集资,遭受财产损失,其笔录的重点往往是控诉他人如何对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他们很难知道地区负责人吸收了他们的资金后将资金用到了何处,即便地区负责人将资金都转给了总部,投资人也不会知情,所以大部分投资人都会表示他们的钱都投给了地区负责人。

但是,也有部分投资人会直接提及他们的资金是转到哪个账户,而如果这个账户不是地区负责人的,而是总部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账户,那么投资人的陈述,就能够证明地区负责人没有实际掌控集资款。

03 投资人与地区负责人之间、地区负责人与总部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交易记录

前文说到行为人本人的口供是了解、证明资金去向的最直接的证据,那么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交易记录往往就是证明这一内容最有力的证据。

因为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交易记录一般由银行、交易平台等第三方主体提供,其被认为篡改的可能性较小,在能够合理解释每笔流水所对应的交易信息时,其证明力是较强的。

比如笔者曾办理过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地区负责人张三帮助总公司在某地区以数字货币的形式吸收投资人的资金,而办案机关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及数字货币交易记录显示,张三虽有代为收取资金的行为,但是其代收资金后,将所有资金转换成了数字货币并充值到总部所指定的数字货币钱包地址中,这一事实就成为证明张三没有实际掌控集资款的关键证据。

04  通讯软件上的相关聊天记录 

在实践中,地区负责人与总部之间往往是通过线上通讯软件进行沟通,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在聊天软件中留下相关的工作、交接痕迹。比如地区负责人定时向总部汇报募得多少资金,相关资金转到了哪个账户等等,故如果办案机关收集了当事人的相关聊天记录,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虽然这类证据,也就是聊天记录的内容一般比较多,也会有很多与案件无关的闲聊记录,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办案的时候还是应当重点审查聊天记录,里面的内容往往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05  地区负责人与总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作协议等文件

有的案件中,地区负责人与总部、总公司之间会签订一些书面文件,比如总公司委托张三担任某地区的负责人,在某地区开展集资业务。

笔者就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甲公司委托张三在乙地开展集资业务,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就明确要求张三将集资款打到甲公司的指定账户,可想而知,在这份协议的作用下,张三不具备掌控集资款的能力,在案件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这一事实就无需辩护人过多阐述了。

以上几类证据,是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所作出的相关梳理,也是大部分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材料,而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实践中还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地区负责人不实际掌控集资款,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找到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重要证据,进而去论述地区负责人只是从犯,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好的量刑、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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