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成功案例|亲办套路贷案件打掉关键事实,成功将量刑由十四年降至七年

办案律师/作者:       时间:2023-03-01   访问量:1095


成功案例|亲办套路贷案件打掉关键事实,成功将量刑由十四年降至七年



导  读


由广强所经辩中心团队倪菁华律师、杨天意律师与罗翔教授共同代理的一起“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件,成功打掉“恶势力”集团定性,并打掉指控的八项诈骗事实及一项敲诈勒索事实。最终,两位当事人均予以轻判,由检察院量刑十四年、十二年以上,分别降至七年、三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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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0案情简介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

2010年3月,被告人Y某1出资经营K公司,并雇佣被告人Y某2等人为员工从事车辆抵押借贷业务。被告人Y某1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并安排指使被告人Y某2等人负责车辆抵押登记、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催讨款项、应对纠纷、安装GPS、找回抵押车辆等工作。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Y某1为不断获取高额经济利益,逐渐将公司发展成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2012年至2016年,以被告人Y某1为首,Y某2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车可开”、“出款快”、“利率低”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出借人、利率等均为空白的“抵押借款合同”,通过收取“GPS安装费”、“抵押登记费”、“保证金”、“找车费”、“违约金”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虚假民事诉讼或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扰乱金融及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基于以上事实,指控Y某1、Y某2等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十一项诈骗事实以及六项敲诈勒索事实,并指控六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倪菁华律师、杨天意律师分别担任本案Y某1、Y某2的辩护人。


0辩护策略

辩护人经审查本案证据,认为本案多项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明确界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行为,不能严格区别私力救济手段与敲诈勒索行为。有鉴于此,辩护人为本案制定了着眼于证据辩护、罪名辩护的无罪、轻罪辩护策略。


0争议焦点

第一,本案应定性为“套路贷”还是民间高利借贷?

第二,Y某1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Y某1控制借款人车辆并追索债务,并同时索要的找车费、拖车费等费用是否具有权利基础,Y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是否具有犯罪集团的目的性和组织性,能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0核心辩点

1.本案系民间高利借贷纠纷引发的案件,并非“套路贷”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Y某1未主动诱使借款人借高利贷,借款人事先知晓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条款。Y某1亦未编造、借口制造违约责任,所有借款人均自认违约在先。Y某1既未使用暴力或软暴力索要债务,亦未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2.被告人Y某1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特征,Y某1与借款人所签合同内容真实,利息、违约金条款均事前告知;借款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借款人对高额利息、违约金、违约后果明知,车辆被开走或处置系基于合同约定;Y某1仅以到期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被告人Y某1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未实施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借款人并未陷入恐惧而交付财物;Y某1索取债权的行为具有权利基础,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索要找车费、拖车费、手续费、GPS 安装费、停车费系基于借款人违约连带产生的费用,系康平公司的实际支出。

4.Y某1及其公司成员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目的性和组织性,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

5.本案可以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


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1.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一项诈骗事实中八项不能成立,以及一项敲诈勒索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2.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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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从犯、未遂等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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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1.Y某1等人不构成“恶势力”集团;

2.Y某1等人的部分诈骗、敲诈勒索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Y某1等人的部分诈骗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Y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法院判处Y某1、Y某2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半,大大低于检察机关给出的十四年、十二年的建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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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套路贷”由民间“高利贷”蜕变而来,与民间借贷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务中,如何准确地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定性,甚至在案件中准确地区分每一起借贷事实究竟是“套路贷”还是“高利贷”,可以说是所有“套路贷”案件都会面临的问题。

而针对严重的高利借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严重高利贷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同时,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还专门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

于是,在类似于本案这类案件上,就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按照《非法放贷意见》,其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非法放贷意见》生效之前,司法机关又觉得有定罪的必要,便会采用更重的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这显然不正当的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不符合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法理。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考验控、辩、审三方的专业水平,也考验各自的职业担当,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高利贷案件时,也迫切的需要一定的司法智慧。

罗翔教授在辩护过程中提到,法律人的一个必要训练就是在入罪问题上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法律判断优先于道德判断,高利放贷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但它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人应当自觉地与大众的狂热保持一定的距离,我们必须要将自己的感情用事和公共职责区分开来,惟此才能真正地践行法治的精神。

张军检察长指出:“我们办理的哪一起案件不关乎法律、政治,不是办理涉案人的人生?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条件,哪一起不是‘天大的案件’? 基层检察院必须担负起“办好群众身边案件”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必须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换位思考,本着司法良知,努力践行“三个效果”统一的办案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我们很庆幸遇到了一位有担当的法官。作为执法槌者,能够认真聆听辩方意见,仔细审查每一个借贷事实的法律关系并准确定性,真正做到了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正是这份难能可贵的职业担当,让当事人免于被扣上“恶势力”的帽子,也让案件得以息诉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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