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由广强所经辩中心团队倪菁华律师、杨天意律师代理的一起“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件,经团队律师共同努力,成功打掉“恶势力”集团定性,并打掉指控的八项诈骗事实及一项敲诈勒索事实。倪菁华律师、杨天意律师代理的两位当事人均获得轻判结果。
正 文
案情简介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出资经营K公司,并雇佣被告人俞某某、唐某某、徐某、严某某、马某等人为员工从事车辆抵押借贷业务。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并安排指使被告人俞某某、唐某某、徐某、严某某、马某等人负责车辆抵押登记、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诉讼、催讨款项、应对纠纷、安装GPS、找回抵押车辆等工作。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为不断获取高额经济利益,逐渐将公司发展成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2012年至2016年,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俞某某、唐某某、徐某、严某某、马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车可开”、“出款快”、“利率低”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出借人、利率等均为空白的“抵押借款合同”,通过收取“GPS安装费”、“抵押登记费”、“保证金”、“找车费”、“违约金”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虚假民事诉讼或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扰乱金融及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基于以上事实,指控杨某某、俞某某等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十一项诈骗事实以及六项敲诈勒索事实,并指控六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杨天意律师担任本案俞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策略辩护人经审查本案证据,认为本案多项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明确界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行为,不能严格区别私力救济手段与敲诈勒索行为。有鉴于此,辩护人为本案制定了着眼于证据辩护、罪名辩护的轻罪辩护策略。争议焦点第一,本案应定性为“套路贷”还是民间高利借贷?第二,俞某某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第三,本案俞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谋及客观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第四,K公司控制借款人车辆并追索债务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还是催收非法债务?第五,本案是否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核心辩点一、本案不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件,K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二、俞某某在本案中系按照K公司安排从事劳务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三、俞某某协助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代K公司设立抵押权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不应评价为诈骗或敲诈勒索的帮助行为。四、俞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本案多项诈骗事实及敲诈勒索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本案K公司为追索债务而控制借款人机动车,并在控制车辆后向借款人追索债务的行为,应整体评价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非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六、俞某某在本案中无明显犯罪行为,因在K公司工作,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为K公司催收非法债务提供一定的帮助,应评价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从犯。七、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予以定性。辩护意见采纳情况1.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一项诈骗事实中八项不能成立,以及一项敲诈勒索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案情简介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
201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出资经营K公司,并雇佣被告人俞某某、唐某某、徐某、严某某、马某等人为员工从事车辆抵押借贷业务。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并安排指使被告人俞某某、唐某某、徐某、严某某、马某等人负责车辆抵押登记、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诉讼、催讨款项、应对纠纷、安装GPS、找回抵押车辆等工作。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为不断获取高额经济利益,逐渐将公司发展成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2012年至2016年,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俞某某、唐某某、徐某、严某某、马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车可开”、“出款快”、“利率低”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出借人、利率等均为空白的“抵押借款合同”,通过收取“GPS安装费”、“抵押登记费”、“保证金”、“找车费”、“违约金”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虚假民事诉讼或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扰乱金融及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基于以上事实,指控杨某某、俞某某等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十一项诈骗事实以及六项敲诈勒索事实,并指控六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杨天意律师担任本案俞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策略
辩护人经审查本案证据,认为本案多项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明确界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行为,不能严格区别私力救济手段与敲诈勒索行为。有鉴于此,辩护人为本案制定了着眼于证据辩护、罪名辩护的轻罪辩护策略。
争议焦点
第一,本案应定性为“套路贷”还是民间高利借贷?
第二,俞某某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
第三,本案俞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谋及客观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
第四,K公司控制借款人车辆并追索债务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还是催收非法债务?
第五,本案是否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
核心辩点
一、本案不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件,K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
二、俞某某在本案中系按照K公司安排从事劳务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
三、俞某某协助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代K公司设立抵押权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不应评价为诈骗或敲诈勒索的帮助行为。
四、俞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本案多项诈骗事实及敲诈勒索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本案K公司为追索债务而控制借款人机动车,并在控制车辆后向借款人追索债务的行为,应整体评价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非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六、俞某某在本案中无明显犯罪行为,因在K公司工作,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为K公司催收非法债务提供一定的帮助,应评价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从犯。
七、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予以定性。
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1.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一项诈骗事实中八项不能成立,以及一项敲诈勒索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2.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的辩护意见。
3.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从犯、未遂等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1.俞某某等人不构成“恶势力”集团;2.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俞某某等人的部分诈骗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4.法院判处俞某某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半,低于检察机关的建议量刑。总结“套路贷”由民间“高利贷”蜕变而来,与民间借贷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务中,如何准确地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定性,甚至在案件中准确地区分每一起借贷事实究竟是“套路贷”还是“高利贷”,可以说是所有“套路贷”案件都会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考验控、辩、审三方的专业水平,也考验各自的职业担当。在严打“套路贷”的早期阶段,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出现了“用力过猛”的问题,在没有严格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情况下,机械地按照“套路贷”五大形式要件办案,甚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加上“黑恶势力”的定性形成了“套路判”。这当然与彼时严打“套路贷”、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息息相关,但也产生了部分亟待解决的司法实务问题。很庆幸在办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位有担当的法官。作为执法槌者,能够认真聆听辩方意见,仔细审查每一个借贷事实的法律关系并准确定性,真正做到了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我觉得,正是这份难能可贵的职业担当,让当事人免于被扣上“恶势力”的帽子,也让案件得以息诉止争。
案件结果
1.俞某某等人不构成“恶势力”集团;
2.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俞某某等人的部分诈骗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法院判处俞某某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半,低于检察机关的建议量刑。
总结
“套路贷”由民间“高利贷”蜕变而来,与民间借贷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务中,如何准确地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定性,甚至在案件中准确地区分每一起借贷事实究竟是“套路贷”还是“高利贷”,可以说是所有“套路贷”案件都会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考验控、辩、审三方的专业水平,也考验各自的职业担当。
在严打“套路贷”的早期阶段,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出现了“用力过猛”的问题,在没有严格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情况下,机械地按照“套路贷”五大形式要件办案,甚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加上“黑恶势力”的定性形成了“套路判”。这当然与彼时严打“套路贷”、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息息相关,但也产生了部分亟待解决的司法实务问题。
很庆幸在办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位有担当的法官。作为执法槌者,能够认真聆听辩方意见,仔细审查每一个借贷事实的法律关系并准确定性,真正做到了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我觉得,正是这份难能可贵的职业担当,让当事人免于被扣上“恶势力”的帽子,也让案件得以息诉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