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审判阶段:“套路贷”涉诈骗等罪从可能判十年到被判9个月(下)

办案律师/作者:       时间:2022-06-15   访问量:1319


审判阶段:“套路贷”涉诈骗等罪从可能判十年到被判9个月(下)

【导语】上两篇文章我们把林某某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分享,本篇文章我们将分享在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为了便于大家阅读,我们先把之前的辩护成果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林某某案在侦查阶段涉嫌的罪名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律师在侦查阶段做无罪辩护,后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辩护,在检察院阶段打掉了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检察院以诈骗罪移送起诉,并获得1-2年的从轻量刑建议。

【正文】

我们说以上指控罪名、金额一旦认定的话,即使林某某是从犯,那么诈骗罪50万以上都可以上到十年以上,即使从犯有可能量刑就在5-10年之间;至于敲诈勒索罪,5.4万的金额,量刑的区间是在3-10年;还有非法拘禁罪,虽然没有殴打被害人,但是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最低的量刑也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以上三个罪名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的刑期可想而知,是非常重的,是有可能在十年左右徘徊的,这里大家可以翻看《刑法》自己算一下。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林某某指控的是一个诈骗罪,并被认定为从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很多人看到这里,感觉这个案件已经非常好了,就会产生疑问,既然都可检察院商议好量刑了,那么到法院阶段就按照1-2年的区间进行判决即可,也就不需要律师,或者律师在这个案件的作用就不大了,可能在其他案件是这样的,但是在我们看来,只要案件有一丝希望,我们都要极力的去争取,因为也有可能我们在检察院争取到的成果法院不同意,要求变更起诉,为此,我们做了以下的辩护工作:

一、庭审前的辩护工作

1.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回到本案中,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我们就主要围绕量刑展开辩护,上一篇文章我们说到与林某某相关联的两位被害人分别是男性的刘某某,家属已退赔并获得了《刑事谅解书》,而女性的被害人余某某要求赔偿的额度大于自己的损失,故没有协商成功。

余某某又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之一,因此其的损失也是关乎到林某某的量刑,我们通过阅卷发现林某某在多个平台有借贷,因此不排除其是“套路借”。为此,2022年1月份,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被害人余某某出庭作证,并向承办的法官沟通以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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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申请书部分截图)

根据在案的证据显示及司法机关的指控,被害人余某某“被骗”的金额是1500元。林某某的家属黄晓丹多次找到表达歉意,并表达愿意赔偿其1500元损失甚至可比其损失再高的事宜,然而被害人余某某却以其被骗的金额高达2万多余元为由要求赔偿,最终未果。
余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其在2021年9月29日所做的笔录(卷14p6)谈到2018年4月19日向涉案的公司贷款后就未还过款,直至将其起诉到法院才还了本金。

再结合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卷2p20):“余某某去我们公司实际贷款4万,合同签了5万块钱,扣除1万块的保证金,扣除掉2400元利息,介绍费2000元,上门费600元,实际到手是3万多...2018年5月上旬的时候,阿某带了余某某去到我们公司,说余某某需要借钱,余某某一开始说要借2万块钱,然后阿某就给了申请表要给她填,表里需填写的内容就是余某某的姓名、家庭住址、借款金额、亲戚朋友的名字电话号码、负债情况等等的基本内容,填完后,阿某就带了余某某去到我那里审核,我看了一下,看到她在外面其他零用贷公司还借了两三家...”

可以证实,本案的被害人余某某在向涉案公司借款之前就已向多家的借贷平台在借款。因此,不排除被害人余某某向没有资质的贷款平台频繁借款,从而形成“套路借”不还款的可能性。为了证实被害人余某某在借贷时是否是基于自我决定形成的合意,还是其本身就认识到涉案公司没有资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而向多家借贷平台借款,从而以其是“被害人”的身份为由不还款的事实。

本案有必要查明,余某某在向涉案平台借款的同时还向哪些平台借款,其是否都存在不还款,以上事实直接关系到林某某等人的量刑。辩护人认为刑法对于自愿参与违反善良风俗甚至违法活动的人,即使不通过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去直接禁止,但是也应当通过一种不予保护的方式,让参与人承担压力、自负其责,由此反向激励人们避免参与此类行为。因此,被害人余某某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2.对林某某进行庭审前的辅导

很多被告人第一次上法庭,对法庭的审判是相当陌生,也会紧张,因此在庭审的时候就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有些错误将会导致律师的前期工作处于“无用之处”,这时候对被告人的庭前辅导就比较关键了,庭审主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围绕案件的《起诉书》展开。

开庭之前,我们又会见了林某某,我很清楚的记得,在这个阶段我见到林某某时,他已经没有在侦查阶段时那么的“紧张”,还开玩笑的说到:“开庭的时候大家不要紧张,我都做好准备了,显然是要上“战场”的意思。

我们向他表明会见的目的,并表示虽然我们争取到了阶段性的成功,但是任重道远,现在的结果并不是最终的结果,最后一击就在庭审,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他只是一份建议,这个建议是否采纳还是由法院决定的,即使是采纳,也不排除采纳2年的量刑,因此,还是需要继续相互配合,争取更好的量刑,庭审重点围绕《起诉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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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部分截图)

 

接下来:

1)我们就将庭审的顺序向他一一说明,并且将与他有关的证据一一向他展示并询问林某某的意见,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对证据的质证,并告知林某某,当自己不知道怎么说的时候由律师发表意见;

2)还有对林某某再次进行了发问,这些问题主要是庭审时检察院、法院、律师会问到的问题,我们提前做了一个演练而已;

3)法庭辩论环节,这个时候他可以自行辩护,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律师再发表辩护意见,我们将我们的辩护意见向他说明,如果问题我们及时修改,庭审如果发生变动也会更改辩护方向,但是整体上来说,是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动的;

4)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我们告知林某某,这是他最后一次向法庭阐述自己态度以及意见的过程,一定要认真的把握。

以上就是庭审的大概流程,会见的过程中,我们还告知他,我们会见的问题较多,庭审的时候也可能他会紧张,导致忘记一些想说的话,就建议他会见完后就赶紧自己梳理一下,条件允许的情况就通过文字记录下来。

最后,就是林某某最关心的问题:1)当庭会不会宣判,实际上有些案件是会当庭宣判的,这种一般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小”案件,而本案被告人较多,当庭宣判的可能性较小;2)被扣押的三部手机,能否退回;3)没有取得余某某的谅解,会不会加重判决...这几个问题我都一一的给他进行了解答。

3.争取退还违法所得

退违法所得也是获取从轻量刑的情节之一,这个案件在前两个阶段,我们都没有退还违法所得,为什么一定要留在法院阶段退还,这也是有一定的讲究,他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而是适用于个案。当时我就联系了承办的法官,表明家属愿意代为退还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判决的问题,部分法院会在开庭之前收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而本案当时法官是这样回答我的:“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开庭,是否有罪还不确定,如果法院现在收取了违法所得,那不就是等于推定被告人有罪吗?如果被告人愿意退,在法庭上表明,我们法院也是认定退还违法所得的。”

做完以上的工作,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总算是告一个段落了。

二、庭审中的辩护工作

本案由于疫情,开庭的时间一直在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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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延期审理决定》)


终于在5月17日上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的进展基本上与我们和林某某沟通的一致,因此相对于比较顺利。发问阶段,在公诉人发问后,我对林某某又进行了补充发问,主要是问:什么时候入职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工资是多少?是否愿意退违法所得?手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有无新的证据(指被害人的谅解)等等(涉恶部分,由于案件敏感性,不再具体分享)。

本案有8名被告人,但是只有林某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是很大的突破,至于女性被害人余某某1500元的损失,家属愿意退还给法院,由法院代为退还给被害人。

另外,我们又向法庭表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因此,林某某的三部手机是案发后购买的,故与本案无关,不应当继续扣押,应当及时退还给被告人,请求法院在开完庭后依法退还给被告人林某某。

最后,发表了我们的辩护观点...整个庭审工作顺利的结束。

三、庭审后的辩护工作开完庭后

我们又根据庭审的情况,梳理了辩护意见,形成了17页的辩护词,提交给法院,辩护词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核心观点如下:

1.《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属实,被告人林某某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不属于恶势力;

2.被告人林某某虽然认罪认罚,但被告人林某某除了《起诉书》认定从犯情节以外,其还是初犯偶犯,同时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愿意退还违法所得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3.被告人林某某被扣押的三部手机不属于涉案物品,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为此,被告人林某某只是介绍了两名客户客户,属于从犯,并未参与后期的借贷(同案人员罗某某当庭证实:“催收的情况,业务员不清楚。”)其没有收取被害人的钱款,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客观行为,应当与其他的同案人员分开评价。

其中两名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是2万元,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而余某某的损失是1500元,据家属陈述其要求2万元的赔偿不合理,故未达成合意。综合以上的情形,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的参与情节是低于同案的任何一个被告人的,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8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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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部分截图)

提交完《辩护词》后,法官主动给我们打电话,再次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再次询问是否愿意退被害人1500元的损失,并告知我们可以再次联系被害人以争取谅解,我们又再次告知法院我们遇到的难题,即虽然现在被害人余某某愿意接受我们的赔偿,但是其要求的金额还是过高,家属愿意将1500元退至法院的账户,后来法官同意我们的方案,书记员又联系了我们将法院的账号发给家属,最终家属退到了法院的账户(关于这个问题,除了我们律师沟通以外,家属也主动的联系了承办法官沟通赔偿事宜,这个动作是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的,虽不适用每个案件,但是本案是可以尝试争取一下的)。

2022年5月27日,家属将被害人1500元的损失退至法院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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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赔截图)

 

四、拿到判决书,林某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下:

我们向法院提了8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5个辩护意见,并在公诉人对林某某的量刑建议1-2年之下作出判决,判处林某某9个月(我们提的量刑建议是8个月),同时退还了被告人的三部手机,并处罚金6000元,林某某及家属都表示不上诉,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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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案判决书部分截图)

总结一下,审判阶段的工作如下:

1.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2.会见林某某,对林某某进行庭审前的辅导;

3.在被害人不能协商的情况下,将损失退至法院;

4.争取退还违法所得;

5.撰写质证意见、辩护词;

6.对家属进行法律辅导

最后,整个案件全程的分享结束了,案件得以成功还是检察院与法院秉公执法,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采纳了部分意见,也是家属的配合(家属还开玩笑说,他现在对这类案件都很熟了,我回他说,你现在比很多律师都懂了)才让案件进一步的推进。

本案判决后,有个别的家属找到我们代理上诉的事宜,由于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同案的其他被告人,案件与我们擦肩而过,不过好在聘请我们团队的其他律师,希望其他的被告人也如此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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