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案件中,协助公安追回欠款能否认定为立功?

办案律师/作者:         时间:2021-05-29   访问量:949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公司高管会在刑事立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债务人的欠款,为投资人挽回损失。那么这类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呢?

1.立功是如何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债务人欠款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协助抓捕等行为,是否就能直接否定协助追回欠款的立功可能呢?

关键要看,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债务人欠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兜底规定,即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或重大贡献等。

2.何种行为属于“对国家或社会有其他突出或重大贡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根据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中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细化,可以看出,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所进行的发明创造等技术革新,以及明显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显然,对于罪犯来说,其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只能通过发明创造以及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的表现来认定,看似认定途径较窄,但也是基于羁押状态导致立功表现的认定有所受限。

而当下,很多金融公司在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之前,都会被给予一段时间进行缓冲,这段期间主要是金融公司在地方金融办、公安机关共同介入下,出具兑付方案,通过追讨欠款、资产变现、降低兑付利息、延长兑付时间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投资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如果金融公司可以按照出具的兑付方案,达到较好的兑付结果,或完全兑付完毕,往往不会被刑事立案。这不仅是一种变相的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从处理方式上来看,与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都遵循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那么,如果金融公司因种种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兑付方案按时兑付而被刑事立案,此时,金融公司中对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协助公安机关向债务人追回欠款,明显属于替投资人挽回损失,减少地方维稳压力,维护社会安定的行为。虽然这看起来与减刑、假释规定中立功、重大立功的具体行为毫无关系,但上述也明确了,减刑、假释规定中对立功表现认定的细化完全是基于行为人被羁押状态而受限,只要未被羁押的行为人可以实施一些贡献社会的行为,都是可以作为一种立功表现予以认定。显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债务人欠款的行为,属于贡献社会,稳定地方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参照立功表现予以认定。

3.及时对协助追讨欠款的行为进行固定

行为人在债务人追回部分欠款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立功情况的说明,其中要明确行为人存在主动为投资人挽回损失的行为、追回欠款的金额等等。该说明将行为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明确后,剩下的事情就交给法院了。

4.行为人协助追讨欠款的行为,无论是否会被认定为立功表现,都应对量刑产生明显影响。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明确,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而协助追讨欠款为投资人挽回损失,更是一种积极配合、贡献社会的行为,其从轻的程度,应当高于主动退赃退赔等行为,才真正做到在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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