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传销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房产被查封,应如何处理?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原创   时间:2022-06-29   访问量:1205


传销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房产被查封,应如何处理?

 


 

导读:

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得查封,如遇此类事件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

步骤一:充分地收集用于证明房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步骤二:提交有理有据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与执行法院的监督部门主动沟通

 

  

王某是一名财务人员,自2010年起,一直担任A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职。2018年,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为拓展新业务,拟筹建B公司,打造电商平台进行购物返利业务。由于王某是A公司的财务总监,业务能力突出,张某决定让王某兼任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020年,B公司的电商平台由于采用了收取入门费、层级返利的传销模式,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1年,人民法院以张某、王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决定对王某名下的房产作为非法所得予以罚没。

王某的名下的房产系与妻子李某共同共有,是二人的唯一一套房产。2003年,王某与李某因原居住的房屋拆迁而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二人遂使用这笔款项作为首付,并在银行贷款50万购买了现居住的这套房屋。至2012年,二人共同还清了房贷。

2020年案发时,公安机关便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王某涉案,其妻李某由于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虽然认为该房产与案件无关,但也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至2021年法院判决后欲拍卖该房产,李某才突然意识到自己即将无家可归,绝望中李某不知该如何应对。

在以上案例中,司法机关查封、变卖与案件无关的房产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就房产而言,公安机关查封房产的原因通常是有证据表明该房产与案件相关,即行为人使用犯罪所得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这一行为使得财产的形成过程背负了原罪。

因此,如果房屋产权形成的过程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则司法机关是无权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的。那么,如果遇到与案例中李某类似的非涉案房产被查封、变卖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处理?

步骤一:充分地收集用于证明房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在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从时间脉络中看到,传销行为的开始时间在2018年,而房屋的产权形成于2003年,房贷于2012年还清。因此,可以判定,被查封的房产与案件在时空上是无法产生关联性的。基于这样的判断,当事人应当积极地收集相关证据以排除房产与案件之间的关联。以前述案例为例,如证明王某、李某共有的房产与案件无关,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发票等;

第二组证据:拆迁款入账银行流水、购房款转账的银行流水;

第三组证据:贷款合同、支付银行贷款的银行流水、贷款结讫的证明;

第四组证据:王某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以上四组证据中,第一组证据用于证明房屋产权形成的时间在案发时间之前;第二组证据用于证明房屋首付款来源于王、李夫妻二人的拆迁款;第三组证据用于证明贷款支付房款的事实以及贷款结清的时点;第四组证据用于证明王某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王某在涉案公司任职之前就已经购买房产并付清了房款。

以上证据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条王李二人在案发前15年便已使用拆迁款+银行贷款买房,并使用合法的劳动收入于案发6年前还清房屋贷款的证据链,以此阻断房产与案件之间的联系。

步骤二:提交有理有据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与执行法院的监督部门主动沟通

准备好证据材料后,应当根据这些材料撰写一份简明但有理据的执行异议申请书,陈述房产不应当作为涉案财产、不应当被执行的理由。以前述案例为例,站在李某的视角,申请书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撰写:

第一,该房屋产权在案发前15年已经形成,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第二,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合法收入,银行贷款亦使用合法资金归还,购房款与本案非法所得无任何关联。

第三,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房产涉案的情况下予以查封,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错误判决予以罚没、执行部门错误执行可谓是错上加错。

第四,该住房为李某唯一住房,李某年事已高,如法院强制实行,将会导致老年人流离失所、生活陷入困境。

申请书的表达应当注意法理与情理的结合。法理层面,该房产与案件本不相关,公安机关无故查封本就是错误,法院未予以纠正反而将错就错地判决、将错就错地执行,整个过程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他与涉案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情理层面,对于财产的罚没也应当考虑社会影响以及对无辜人员生产、生活是否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已进入老年阶段,其作为涉案人员家属,无辜被罚没合法持有并唯一居住的房产,这会对其后半生的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司法活动无异于对无辜者造成了二次伤害,无法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笔者认为,本案如果在公安机关查封的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据理力争,或许合法住房被执行的情况可以避免。但亡羊补牢,未为迟也,在执行阶段存在异议,依然可以组织证据,强力阻击。如果当事人认为处理事件缺乏经验,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代为处理或在律师的指导下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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