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销售基于社交电商的分销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化妆品销售行业一直是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重灾区。然而,由于司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在对“新零售”模式下的化妆品销售行业进行规制时,出现了“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一些本应归为基于行业特性的商业模式创新也被认定为传销犯罪,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商业创新及创业者的积极性。
本文将以经营行为真实性为视角,来分析化妆品行业中基于社交电商的分销行为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基于社交平台的封闭性,社交电商不像其他大型B2C或C2C平台那样,具有商品信息公开、客流量大等特性。社交平台的商业逻辑是以熟人或“间接熟人”之间的信任为连接点建立起来的。
因此,为了不断拓展“圈子”,增加客流及品牌知名度,社交平台的化妆品销售者必然想尽一切办法向外扩展,而通过代理人分销显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模式。而分销则既有可能演化为“传销”。
基于社交电商平台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者采用分销模式进行化妆品的销售,其最终目的是采用分销的方式,通过分销的层级,把商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以完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这就意味着,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者是以销售产品、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
传销犯罪活动中,也存在类似于售卖商品的商业经营行为。但这种商业行为通常是犯罪分子用来掩盖犯罪目的的手段,其售卖的所谓“商品”,要么并不真实存在,要么就是设置远高于市场真实售价的虚假价格欺骗消费者。
以经营真实性为视角来区分二者,主要应关注:
第一,化妆品销售的经营主体是否系合法成立的经营主体;
第二,销售的产品是否系真实、合法的产品,是否履行了产品质量检验及化妆品备案手续;
第三,产品是否真实送达消费者手中;
第四,是否建立了对消费者的售后权益保障机制;
第五,是否以产品销售作为主要利润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抓住传销的本质特征,从经营行为真实性角度切入,区分“新零售”模式下“分销”与“传销”。进而把合法的“分销”经营模式与应当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区分开,这既能够保证市场的活力,也能有效的避免不当的扩大传销犯罪的打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