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流行的当下,大家的快递袋中时常会掉落“购物好评红包”、“好评返现”或者“幸运红包”等卡片。这就是“购物返利”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购物返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返利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增强顾客的忠诚度。
因其常见性、普遍性,人们很难将其与犯罪行为画上等号。不过基于“万物皆可传销”的规则,这类营销模式在特定情形下也会涉嫌犯罪。
行为人构建购物平台,设定规则:消费者通过注册会员可以充值获取积分,花费积分在平台购物。会员每进行一笔交易,除了获得相应的商品外,还同时获得购买商品总价对应的积分奖励。不过,返利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每周返还百分之五,二十周返还完毕。积分可以提现,会员将积分兑换成现金时,平台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平台通过设置奖励规则,引诱会员发展下线。
在平台规则的引导下,平台购物的功能逐渐由实转虚,再加之在售商品物品的真实价值远低于其销售价格,购买实体物品也演变为了购买虚拟积分。
不难发现,这是一类新型的“传销型犯罪”。那么,什么样的“购物返利”模式涉嫌传销活动犯罪?
一、设立电子商务平台,以购物返利的招揽消费者
类似案件中,电子商务平台是传销活动的依托。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人们消费习惯的转变和疫情的影响,习惯和喜欢网络购物模式的消费者早已属于消费市场的主力军;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平台监管力度的加强和网销市场的整体完善,消费者对于网购平台的信任预期较高,电子商务平台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
设立了电子商务平台之后,利用人们的消费心理,在营销策略上,此类案件常采用“购物返利”的方式,以此抓取消费者的关注及参与。
二、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购物及投资
这类案件中,购物返利的目的是为了融资,因此产品经销是假,变相集资是真。如前所述,会员每进行一笔交易,除了获得相应的商品外,还同时获得购买商品总价对应的积分奖励,且返利分为二十周返还完毕。因此,这相当于平台使用了会员的购物款,期限为二十周,并为此支付了100%的利息和一些劣质的商品。
抽丝剥茧来看,这就是以高回报为诱饵诱导参与人投资,投资的方式又被包装为购买商品。
三、设立推荐奖,鼓励会员发展下线
这类电子商务平台经销的商品是无法获利或者获利极其低微的,因此会设立各类“推荐奖”、“帮助奖”,鼓励会员推荐他人参与购物返利活动,并以此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金;或是帮助他人完成推荐会员的任务,获得帮助推荐的奖励金。平台以此方式实现不断“拉人头”,以继续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四、参与人员按照一定结构形成多个层级
随着参与人员的不断的增加,为了便于管理,平台通常会设立一些层级,来进行管理。这种层级通常基于管理权限的大小进行划分,类似于经销结构中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例如,某平台设立了“区域主任→分区团长→团队长”的结构,对应管理一定区域、分区及团队的会员,区域主任、分区团长、团队长分别可以从所管理会员的消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在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因“购物返利”涉嫌传销的案件中,上述几种模式都是广泛存在的。
本团队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保护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