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虚拟资产涉传销案件,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是有效辩护的重中之重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1-10   访问量:652


虚拟资产涉传销案件,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是有效辩护的重中之重

电子数据对于虚拟资产类传销案件而言,既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基石,也是辩护人展开辩护的武器。这是由此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从大的方面来说,虚拟资产涉传销类案件,可以归为网络犯罪的范畴。虚拟资产依赖于区块链网络,而资产本身也是数字化的产物。可以说,在案件中,无论是资产本身的价值还是层级返利的关系,亦或是资金的往来、出入,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

案件中的电子数据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扣押或提取。但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电子数据的提取,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提取的过程并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这可能导致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辩护,是办理虚拟资产涉传销类案件的重中之重。

对电子数据的审查,现行主要的法律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电子数据规定》)。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第一,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涵盖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上四个方面均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证据材料。在虚拟资产涉传销类案件中,我们常见的,并对案件定性产生重大影响的,通常是第(三)类,主要是用户的身份、注册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

第二,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的关键是什么?

笔者认为,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的关键是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通俗来说,就是电子数据提取之后,要采取一定的方法确保电子数据没有被改动,没有被污染。

这也是由电子数据的特性决定的。提取到的电子数据,可能就是一个文档或者一份Excel表,是很容易被篡改的。

《电子数据规定》也是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电子数据规定》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 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 冻结电子数据;

(五)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

(一) 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二) 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三) 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四) 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五) 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六) 其他方法。”

《电子数据规定》从提取与审查两个维度,反复强调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要求提取人员在提取证据时注意做好完整性的校验工作,另一方面要求审查人员在审查时要再次对完整性进行验证,以确认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是否与提取到的数据保持一致。

在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完整性进行校验最好用也是最常用的工具,是“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通常有MD5、SHA256等多种校验值。这是由计算机计算生成的长串数值,在提取后计算出完整性校验数值并记录。只要电子数据不被更改、替换,完整性校验值就不会变化。到鉴定或审查阶段,鉴定人、审查人员只需要再对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值进行计算,只需数值与提取时记录的数值保持一致就说明电子数据完好保存,未被篡改。

第三,对电子数据提取的质证应重点关注哪些证据?

电子数据的提取,提取人员必须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以记录提取过程、提取结果等。因此,提取笔录应作为庭审质证的重点关注对象。

《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 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 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 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 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根据《电子数据规定》:

其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是必须要制作的,首先要审查证据材料中有无此类证据。

其二,提取笔录有没有按照《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等。

其三,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是否有电子数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

其四,提取笔录是否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随附清单是提取笔录非常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随附清单必须载明提取到了哪些文件,必须记录提取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这些是决定电子数据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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