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短文源于最近的一次咨询,咨询者问我:黄律师,我老公被抓了,他在一个投资交易平台里担任讲师,老板都跑路了,只抓了他们几个员工,现在被控诈骗罪。我想问一下老板跑路的情况下,我老公最终会不会被认定为主犯?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简单了解此类型案件主从犯的一般认定规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所谓次要作用,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从犯一般不参与活动策划,只是奉命行事;
2.具体罪行较小,即行为人参与实施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完成所起到的不是关键作用;
3.对所造成的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小,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不同,原因力较小的是从犯。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他人实行犯罪提供各种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本身对犯罪缺乏实质的支配。
在外汇期货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中,法院会根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职责分工、获利情况、涉案时间等来对三个方面作出具体判断,在此基础上区分主从犯。通常来说,老板因在共同犯罪中大都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较大几率会被认定为主犯。相对老板来说,其他人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有较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那么,在“老板”这个主犯跑路的情况下,其他人是不是必然会被认定为“主犯”?
不是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与核心成员未到案没有必然联系,诈骗犯罪案件亦然,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诈骗犯罪案件,虽然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从犯”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毒品犯罪案件的方法。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的规定:“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于此,我认为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在期货外汇诈骗案件中,“老板”等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应当参照《纪要》的规定来认定其他在案人员的主从,将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员工认定为从犯。
第二,在诈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主从的问题,存在将其他在案人员认定为从犯的判例。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49号〕为例,在此案中,在诈骗集团核心成员未到案的情况下,其他九名被告均被二审法院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在期货外汇诈骗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犯罪地位的认定与“老板”是否跑路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主从犯的认定以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所起到的作用为判断标准,辩护律师可从是否参与策划、有无参与管理、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涉案数额的大小、获利情况、职位职责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审查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在此基础上尽力为其争取从犯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