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济犯罪

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中,技术人员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三十三)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原创   时间:2022-03-31   访问量:916


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中,技术人员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三十三)


思维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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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中“技术人员”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首先对“技术人员”做一个简单的释义。技术人员,顾名思义,是在虚拟货币平台从事与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与技术相关的工作”,在虚拟货币案件中,实际上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较为宽泛而又存在一些特定性的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列举一下技术人员在虚拟货币案件中可能从事的工作:

1. 核心研发类:

① 虚拟货币本体的技术研发、上链工作;

②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搭建、开发、测试工作

③ 虚拟货币交易软件、APP的开发工作;

④ 虚拟货币钱包、支付模块的开发工作;

2. 技术维护类:

⑤ 支付通道的接入及维护工作;

⑥ 交易平台、交易软件、钱包等技术维护工作;

3. 前端制作及后期处理类:

⑦ 交易软件、APP、网页的前端制作;

⑧ 白皮书撰写工作;

⑨ 宣传图册、视频等素材的剪辑、制作、后期处理等工作;

4. 操盘类:

⑩ 拨币、外盘护盘等与虚拟币交易相关的工作。

笔者根据实务中遇到的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将工作内容分为核心研发类、技术维护类、前端制作及后期处理类、操盘类等四类。其中前两类以编程等技术性工作为主;第三类兼具技术性与素材处理工作。第四类与虚拟币交易相关的工作,如存在对后台技术参数调节的案件,则通常由技术人员负责;如果与技术无关,纯粹的操盘工作通常由专门的操盘手负责操盘;实务中也存在由技术人员进行拨币、操盘、护盘的工作。


其次,除了对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归纳,对于“技术人员”根据职级的不同也可区分为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技术主管与一般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总监,是全面负责平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果平台开发模块较多,则可能安排不同模块的技术负责人,即技术主管,负责某一技术模块或部门的工作,职级低于技术负责人;一般技术人员,则是在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的领导、指挥下,从事具体技术工作的基层技术员。


最后,根据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聘用技术人员与外包技术人员。聘用技术人员通常是平台方通过招聘的方式聘任的职员,平台方向其发放工资、奖金等固定的工作报酬;外包技术人员,通常是属于独立于平台的某一软件开发公司。平台方根据开发需求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软件公司支付费用。软件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完成开发工作,并向技术人员发放报酬。

之所以要首先对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职级职位、服务方式等进行归纳和区分,是因为不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职级高低会影响到当事人在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之间的划分。简而言之,司法机关办案与律师辩护都要从这几个角度切入,判断技术人员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


二、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技术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

1. 诈骗罪

虚拟货币涉诈骗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发行虚拟货币或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虚拟货币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发行虚拟货币、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虚拟货币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是指以发行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虚拟货币涉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刑法》第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发行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4. 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涉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货币及衍生金融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虚拟货币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违反《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

虚拟货币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借助虚拟货币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虚拟货币涉洗钱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特定方法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包括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替他人洗钱或替自己洗钱等行为。


三、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技术人员法律风险简析

以上列举的八个罪名,是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的常见罪名,具体构成何种犯罪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从实践经验来看,技术人员在虚拟货币类案件中涉及刑事法律风险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技术人员涉嫌的罪名取决于案件首犯的涉案罪名,或独立构成其他罪名

刑事案件的罪名以主犯尤其是首犯的罪名确立,虚拟货币类案件也不例外。虚拟货币案件的首犯通常是虚拟货币或交易平台的发起及实际控制人,也是最终受益人。以诈骗罪为例,如果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定诈骗罪,且研发平台的技术负责人被认定为共犯,则该技术人员也构成诈骗罪。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交易软件开发或前端制作等技术外包给其他软件公司,该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可能独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再比如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的工作是为平台拨币、刷单,并对平台资金或虚拟货币进行过滤,则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洗钱罪。


2. 共同犯罪中技术人员通常作为从犯处理,特殊情况下按主犯处理

技术人员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独立于平台的运营、推广、资金拨付等工作,对于平台核心业务而言具有依附性,技术人员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作为从犯处理。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技术人员作为主犯处理的情况,比如技术负责人全程参与了平台的发起、策划、研发等工作,并且是平台的最终受益人之一,属于平台的核心人员,这种情况可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 不同的工作内容会影响技术人员刑事风险的大小

一般而言,前述“核心研发类”的工作,因为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研发、交易平台的搭建、软件开发等案件核心的工作,会成为司法机关首先关注的对象,对这一类证据的收集也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因此,“核心研发类”技术人员刑事风险相对较高,依据与主犯的紧密程度、犯意联络情况以及主观明知程度,实务中这类人员可能与主犯构成共同犯罪。“技术维护类”、“前端制作及后期处理类”、“操盘类”技术人员刑事风险相对小于前者。


4. 技术人员的不同职级会对定罪与量刑产生影响

如前所述,技术人员在职级上可以分为“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技术主管”、“一般技术人员”等。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定罪与量刑时均会依照梯度量刑的原则,因而对不同职级的技术人员在定罪量刑上会形成一定的梯度差异。一般而言,量刑梯度是“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一般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由于主导整个技术团队的工作,甚至全程参与了发币及平台的搭建,罪责相对而言重于技术主管,而一般技术人员因为是在他人的指挥、安排下从事基础的劳务性工作,处于量刑梯度的最底层,定罪及量刑相对较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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