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国外虚拟货币盘|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撤销案件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时间:2024-06-17   访问量:355

我们常见的一些在国外或者面向海外的诈骗案件,比如国内欧Y虚拟货币平台、在东南亚国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都有单独面向外国人的诈骗活动。是否面向外国人的诈骗活动,就一定可以规避国内法律以及规避被公安机关打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刑事案件中就没有绝对安全的答案,告诉你绝对安全和100%可以搞掂的人,不是骗你就是把你当傻子。

实践中,被刑事拘留后有些掮客信誓旦旦向家属承诺:“你们可以放心,200万100%可以搞掂(取保候审、不起诉或无罪)”刑事江湖中不乏这种“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奇闻异事”。都是老旧套路,然而“送钱”的家属却络绎不绝,“中招”的家属不乏当年叱咤风云的权贵和商贾。

言归正传,诈骗犯罪案件中不能或缺的两大要件:被害人和诈骗金额,因为这两大要件涉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之规定,即使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可以一部分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明被诈骗数额的相关证据予以全案认定为诈骗,但是不能忽视的一点就是,你总得有啊。如果连几个可以陈述被骗全过程的被害人都无法确定,更别提起诉嫌疑人X构成诈骗犯罪了。因为最起码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未能收集、调取齐全,更谈不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案追诉标准了。所以说,如果没有被害人和诈骗数额的诈骗案件,难以指控诈骗罪是成立的。

下文是吴律师亲办案例,嫌疑人X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争取获得取保候审,再呈捕,再努力争取不逮捕,最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罪辩护结果。

基本案情简介:嫌疑人X经人介绍,代理了欧Y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为国外客户投资虚拟货币提供买卖服务,赚取佣金;由欧Y平台公司对客户的入金、出金进行结算后,再支付提成佣金给嫌疑人Y。

关于嫌疑人X涉嫌虚拟货币平台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分析:

一、欧Y平台能否依法收集、调取到相应的后台数据交易规则等电子数据以此证明欧Y平台属于诈骗平台;如未能收集、调取到以下证据材料,将难以证明欧Y平台就属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支付款项的诈骗平台。

第一、收集、调取欧Y平台服务器,并调取到服务器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并且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固定虚拟平台的电子数据,比如: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制作笔录、予以封存等。

第二、收集、调取欧Y平台网站地址信息、网页信息,并且依法进行固定。比如: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第三、上述电子数据是否可以证明欧Y平台具有服务后台,是否可以人工操作账号、密码登陆虚拟服务器后台,并可人为操控平台数据的涨跌。

第四、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证明 客户投资款的入金、出金渠道,客户资金是否能正常调取等。

如果本案的证据材料中仅有嫌疑人X的供述与辩解,并不能得出欧Y平台就是虚假的诈骗平台这个结论,指控诈骗罪也不可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案追诉标准。退一步而言,即使欧Y平台属于虚拟平台,但是如果欧Y平台数据的涨跌跟随全球市场的有关数据,并以此作为投资者投资参考数据以及盈亏指标,那么,我们就没理由直接认定欧Y平台可以被人为因素操纵涨跌,更不能直接得出嫌疑人X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结论。

第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之规定,本案不能单凭嫌疑人X的供述与辩解就直接认定欧Y平台属于虚假平台,而应重视在案的其他客观证据,比如上文所提及的有关电子数据。

因此,本案要想认定欧Y平台属于虚假的诈骗平台,不仅需要嫌疑人X的口供,更需要证明欧Y平台服务器、网站版面信息及后台数据信息等属于虚假平台,且需进一步证明嫌疑人X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指控诈骗罪就难以达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标准。

二、即使能证明欧Y平台属于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也不能等同于嫌疑人X供述的诈骗外国人的行为是成立的,更不能直接证明嫌疑人X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要件

第一、嫌疑人X所使用的欧Y平台账号和权限均属于二级代理商,其是经过一级代理商以及平台管理方授权后使用,并不具有管理、修改平台的权限,客观要件证明嫌疑人X不具有共谋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

(1)根据嫌疑人X所述,欧Y平台因为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份抓获了欧Y平台老板、主管以及员工;公安机关根据后台数据以及QQ邮箱往来记录,跟踪查询到嫌疑人X及其有关涉案人员。并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传唤嫌疑人X,嫌疑人X自动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欧Y平台公司人员的口供,指认嫌疑人X就是欧Y平台其中一位二级代理商,公安机关还要求嫌疑人X指认其名下的虚拟货币平台账户信息,并交代其交易总额及获利情况。

(3)嫌疑人X供述欧Y平台公司有后台,但是嫌疑人X属于二级代理商,并没有对后台数据进行删减、修改的权限,发展的客户均属于国外客户,并没有国内客户,且国外客户的投资款均是经过欧Y平台进行结算,在嫌疑人X代理期间的国外客户资金,均可以正常入金和出金。现有证据材料中,并不能指向嫌疑人X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

第二、嫌疑人X的国外客户信息均来源于欧Y平台,该客户信息交易记录也储存在平台系统中,且代理商之间均可共享国外客户信息,至于哪些国外客户是嫌疑人X的客户,现有证据未必能正确分门别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作出对嫌疑人X有利的解释。既然现有证据材料中无法认定嫌疑人X诈骗了哪些国外客户以及无法确定具体的诈骗金额,也就无法认定嫌疑人X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退一步而言,即使嫌疑人X供述的欧Y平台属于诈骗平台,并且依法确认欧Y平台属于诈骗平台,但是由于嫌疑人X属于平台的二级代理,嫌疑人X与同案雷某某等人服务的是国外客户。即使能确定欧Y平台、一级代理及其他二级代理所实施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但是由于指控诈骗罪的证据难以收集、调取,即使收集、调取有关客户数据,也存在混同的可能,无法证明嫌疑人X究竟诈骗了哪些人?又诈骗了多少数额?即存在无法证明被害人以及被诈骗数额的可能,也就无法证明达到电信网络诈骗罪3000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继而无法对嫌疑人X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嫌疑人X自2021年11月23日取保候审至2022年11月24日已经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以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由于贵单位并未能依法撤销案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特此申请贵局纠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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