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济犯罪

数字货币案件,办案机关擅自调取境外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9-20   访问量:3

数字货币类案件,最为关键的证据是电子数据,以及鉴定机构根据电子数据出具的鉴定意见。相较于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客观证据,能够如实地记录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等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便于侦查人员掌握案件客观事实。

鉴于电子数据的重要性,有经验的侦查人员办理案件的首要工作就是提取、固定电子数据,以防止证据灭失。

但是,电子数据并非实体物品,通常是存放在网络服务器中,通过互联网进行保存、交互。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虽然是有国界的,但互联网本身并没有国界,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流转,通过网络服务器存储也没有国界的限制。

那么,存储在境外服务器的电子数据属于境外证据吗?

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数据本身也是一种有权属的财产,这种虚拟财产既然存放于境外的服务器上,对于财产权利的行使就理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并接受所在国法律的监管。因此,存放于境外的电子数据当然属于境外证据。

数字货币案件中,绝大部分的电子数据都属于境外证据。

自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出台后,国内开始出现数字货币“出海潮”,大批交易所、项目方搬迁至海外,随之迁移到海外的当然包括了平台的服务器及其中的数据。这些电子数据之前可能存储于国内的阿某云、腾某云服务器上,尚属于境内证据,但在迁移至亚马逊等境外服务器后,这些电子数据因所在地发生变化已转化成了境外证据。

问题是,对于这类存放于境外服务器的电子数据,办案机关可以直接调取吗?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我们的观点是,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所或相关平台存放于境外服务器的非公开电子数据,未经法定的境外取证程序,是不能够直接从境外服务器进行提取或远程勘验的。

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境外电子数据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种。所谓公开的电子数据,比如境外某门户网站上的资讯、公开数据,以及区块链浏览器上可以查询到的区块信息等,这些面向公众公开、不存在访问障碍的的电子数据可以视作公开的电子数据。而非公开的电子数据,显然是在权属上归属于私人,一般公众未经许可不得访问、使用的数据内容。通常而言,数字货币平台存放于境外服务器上、需要账号密码访问的电子数据都属于境外非公开的电子数据。

争议就出现在电子数据的“公开”与“非公开”这里。

2016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第二、第三款规定: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八年前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虽然最大限度地规范了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滞后性。比如第九条第二款对于电子数据的境外提取就没有区分公开的电子数据与非公开的电子数据。

这样模糊不清的规定极容易导致实务中出现BUG。如前所述,电子数据是有权属的虚拟财产,如果办案单位为了进行境内的刑事侦查活动,而在未经他国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访问、调取、使用存放于他国服务器且属于私人所有的非公开电子数据,这是否具有侵犯域外私权以及侵犯他国网络主权的嫌疑?

对于这样的问题,想必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经常遇到。因此,修补这一BUG也就势在必行。

2019年1月,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这里对于公安机关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范围仅限于“境内”及“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不包括境外、非公开的电子数据。

对于公安机关能否直接提取境外非公开电子数据的问题,公安三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撰写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称《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进行了明确:

“(八)明确了网络在线提取的适用范围

“两高一部《规定》明确了可以对境外和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和网络远程勘验,根据我国尊重网络主权的一贯主张,按照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公安部《规则》将网络在线提取范围规定在境内电子数据和境外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对于境外非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一是需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合作机制、刑事司法协助、国际警务合作渠道调取证据;二是需通过勘验境内访问、下载过该信息的终端、间接获取该电子数据;三是需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有关电子数据;四是需转化为其他类型的证据。”

通过《理解与适用》的释法,对于境外非公开数据已明确不可直接进行网络在线提取或远程勘验,而必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调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五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四)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因此,对于数字货币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如果是存储在境外服务器的非公开电子数据,侦查人员不能直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或远程勘验的方式调取,而是应当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途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取,否则可能导致出现电子数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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