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数字货币被控集资诈骗罪,认定具有立功情节的专项法律意见
引 言
笔者办理一起数字货币被控集资诈骗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规劝三位同案人自首的情形,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并未显示被规劝同案人系当事人规劝到案的过程,检察机关亦没有核定此事实为当事人认定立功情节。为此,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固定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出具了认定立功情节的专项法律意见,并在庭审过程中就相关问题专门询问被规劝同案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立功情节。
笔者办理一起数字货币被控集资诈骗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规劝三位同案人自首的情形,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并未显示被规劝同案人系当事人规劝到案的过程,检察机关亦没有核定此事实为当事人认定立功情节。
为此,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固定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出具了认定立功情节的专项法律意见,并在庭审过程中就相关问题专门询问被规劝同案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立功情节。
关于令某等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令某具有立功情节的专项法律意见尊敬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令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杨天意律师担任其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令某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认为令某规劝同案人投案自首,具有立功情节,理由如下:一、令某到案后,主动规劝同案人王某、林某、张某等人投案自首,三人均按照令某的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1. 被告人令某在到案后,通过D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供的电话,通知同案人王某、林某、张某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令某20XX年09月07日17时15分至20XX年09月07日22时16分的《讯问笔录》;2. 同案人王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王某20XX年09月11日0时40分至20XX年09月11日1时05分的《讯问笔录》;3. 同案人林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林某20XX年09月10日12时50分至20XX年09月10日16时47分的《讯问笔录》;4. 同案人张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张某20XX年09月07日19时44分至20XX年09月07日21时36分的《讯问笔录》。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令某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恳请贵院在审判本案事实及量刑过程中认定令某具有立功情节,对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的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第一,令某具有主动规劝王某、林某、张某等三人投案自首的行为,协助办案人员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第二,虽然本案公诉机关未起诉同案嫌疑人张某,但根据《意见》的规定,公诉机关未起诉张某不影响对令某立功表现的认定。第三,鉴于令某具有立功表现,恳请贵院在审判本案事实及量刑过程中认定令某具有立功情节,对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杨天意 律师20XX年XX月XX日
关于令某等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
令某具有立功情节的
专项法律意见
尊敬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令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杨天意律师担任其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令某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认为令某规劝同案人投案自首,具有立功情节,理由如下:
一、令某到案后,主动规劝同案人王某、林某、张某等人投案自首,三人均按照令某的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
1. 被告人令某在到案后,通过D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供的电话,通知同案人王某、林某、张某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令某20XX年09月07日17时15分至20XX年09月07日22时16分的《讯问笔录》;
2. 同案人王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王某20XX年09月11日0时40分至20XX年09月11日1时05分的《讯问笔录》;
3. 同案人林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林某20XX年09月10日12时50分至20XX年09月10日16时47分的《讯问笔录》;
4. 同案人张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张某20XX年09月07日19时44分至20XX年09月07日21时36分的《讯问笔录》。
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令某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恳请贵院在审判本案事实及量刑过程中认定令某具有立功情节,对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的规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事实:
第一,令某具有主动规劝王某、林某、张某等三人投案自首的行为,协助办案人员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
第二,虽然本案公诉机关未起诉同案嫌疑人张某,但根据《意见》的规定,公诉机关未起诉张某不影响对令某立功表现的认定。
第三,鉴于令某具有立功表现,恳请贵院在审判本案事实及量刑过程中认定令某具有立功情节,对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杨天意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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