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济犯罪

买卖泰达币,还是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杰 林安琪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2-22   访问量:627


买卖泰达币,还是非法经营罪?


导语:泰达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国际清偿支付的工具,其在我国法律上是一种虚拟商品,不能因其与美元直接挂钩,而直接将买卖泰达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也不能将个人投资行为定性为经营行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的一个案件,名为《这种差价,不能赚!》,讨论“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USDT(泰达币),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作者为某法院的法官,该文章的核心观点认为,被告人用现金以低于平台的价格收购“币圈”散户的泰达币,再按美元的当天汇率转卖,赚取中间差价并从中获利,属于一种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因此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该案有待商榷,此种认定方法,从笔者可查询的定罪案例中,尚属首例,孤例,特抛砖引玉,期待名家之言,对该类问题直抒观点,指点迷津。


1.泰达币,与美元价值挂钩,但不是外汇

该案中,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泰达币(usdt)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国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种,属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的代币,用户可以随时使用泰达币与美元进行1:1兑换。本案被告人用现金以低于平台的价格收购“币圈”散户的泰达币,再按美元的当天汇率转卖,赚取中间差价并从中获利。

法官的定罪思路,或许有事实认定瑕疵

也就是说,该案中,审理者的定罪逻辑,是定位在了泰达币属于一种和美元直接挂钩的虚拟货币上,比如法官谈到“这种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也极大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属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但是,在该案法官的审判逻辑阐述中,似乎有个明显的事实瑕疵,就是该案中,并不存在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金。本案中,是被告人在交易,其先向各路散户使用人民币收购泰达币,然后通过线下当面交易的方式,卖出泰达币,收取人民币500多万。因此,从客观行为上,并没有实际的外汇交易,只有泰达币这种虚拟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交易,即只有人民币-泰达币-人民币的交易行为。因此,并不存在法官所说的“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

2.类推解释

抛开此类事实认定的瑕疵不谈,法官定的定罪逻辑关键,就是认为泰达币作为可以和美元直接挂钩的虚拟货币品种,属于一种法官眼里比较特殊的虚拟货币,即可以作为一种美元或者外汇的替代品存在,因此就属于一种“外汇”。

但是,此种认定逻辑,既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中关于外汇的规定,也不符合2021年的央行等十部委关于虚拟货币的通知。

《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而泰达币不能作为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无论是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还是国际基金组织发行的特别提款权,其本质是由银行、金融机构或者政府发行的,是由国家信用担保其兑现与流通的,同时具有强制性,但泰达币是由公司发行的,缺少了国家信用担保,缺少了强制性,任何人可以拒绝以泰达币作为清偿或支付手段。因此,泰达币在法律上的定义并非外汇。

泰达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2021年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1年《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从以上规范性文件来看,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因此,在本案中,因为泰达币与美元直接挂钩而将商品属性的泰达币定性为外汇,属于典型的类推解释,有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3.个人投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经营行为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上来看,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本质上属于一种没有合法资质,提供外汇转换服务的经营行为,比如提供非法的结汇,售汇服务,从而导致国家的外汇储备减少。理应通过合法方式入境储备的外汇,没有进入中央金融外汇管理的系统,在地下钱庄循环,从而破坏外汇的宏观管理。

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不是为他人提供外汇转换服务,而是一种个人的套利投资行为,其行为称不上为他人提供非法的,有价值的服务,因此不能认定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成功案例
  • 曾杰律师团队办理的虚拟货币类案件,诈骗改非吸,终获缓刑判决 曾杰律师团队办理的虚拟货··· 2024-07-04
  • 取保丨曾杰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控非法经营罪案当事人成功取保 取保丨曾杰律师办理一虚拟··· 2023-03-02
  • 黑客窃取平台虚拟币被建议量刑3.6-4.6年,最终争取到缓刑! 黑客窃取平台虚拟币被建议··· 2023-02-02
  • 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被控洗钱罪,成功打掉以过账10万认定“情节严重”! 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被控洗··· 2022-11-13
  •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 2022-11-08
  • 成功案例|发行虚拟货币被控诈骗罪,成功打掉“操纵币价” 成功案例|发行虚拟货币被控··· 2022-09-30
  • 成功无罪||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控非法经营罪,终获不起诉! 成功无罪||虚拟货币交易所··· 2022-07-13
  • 取保|虚拟货币承兑商“搬砖”涉刑,团队辩护成功取保 取保|虚拟货币承兑商“搬··· 2022-03-08
  • 取保候审|B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取保候审|B某涉嫌帮助信息··· 2022-03-08
  • 不批捕|梁某数字货币涉嫌诈骗 不批捕|梁某数字货币涉嫌··· 2022-03-08
  • 取保候审|Y某某涉嫌虚拟币诈骗罪一案 取保候审|Y某某涉嫌虚拟币··· 2022-03-08
  • 虚拟货币“矿工”涉嫌诈骗罪,37天成功阻击批捕 虚拟货币“矿工”涉嫌诈骗··· 2022-03-08
  • 取保候审|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取保候审|程某涉嫌帮助信··· 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