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T数字货币涉嫌诈骗罪、掩隐罪及帮信罪的法律剖析及有效辩护思路
TEther公司遵循USDT数字货币与美元的兑换比例是1:1,USDT泰达币在数字货币领域享有较高的信誉,且流通领域较广,赢得了众多数字货币圈玩家的信赖,可谓是币圈中的硬通货。
但是,国家为了防止贪污腐败、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外逃,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以此限制数字货币在国内的交易和流通,然而一些普通玩家的需求也被无情地限制,为了突破其限制,普通玩家们也是各显神通,通过VPN突破网络防火墙顺利登陆欧易、币安等数字货币交易所与全世界各地的币圈币友们会师,并以此达成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币,促成了世界各种货币的无缝对接及流通。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让各路资金汇集于此,不管是合法的资金,还是黑钱,例如:跨境汇款规避监管和税费、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网络赌博资金、贪污腐败资金。
笔者举一司法案例: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通过诈骗的方式骗得一笔30万元的资金,被害人B通过银行卡转账给C名下银行卡,C银行卡收到30万元后,转移到D的二级银行卡,在E的操作下,又将30万元分割成三笔各10万元,分别转到F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并通过欧易、币安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购买USDT数字货币并转移到电信网络诈骗老板指定的数字货币账户(钱包),最终实现资金的转移。操作资金流转的E是资金走向的实际操作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的C、D、F,他们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情形一(诈骗罪、掩隐罪):E如果是事前、事中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共谋实施诈骗,E帮助资金的转账、购买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是实现诈骗犯罪后的转移行为,同时也是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该行为系诈骗罪的共犯。
该情形的诈骗罪是否就一定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判的重呢?这又未必。原因在于本案中的E虽然是诈骗罪的共犯,但是E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而言,E仅是诈骗犯罪中的其中一个末端环节,如果没有老板诈骗犯意的提起、诈骗人员的组织、分工、诈骗话术的培训、资金接收、工资、提成的发放等,就不会有E,因此,E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是掩隐罪,由于E实际操控所有犯罪资金的转移,在抽取资金总额的10%提成(不同案件提成额度有所差异)后将剩余资金转回给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老板,E转移资金的行为具有独立性、自主性,例如:E转移资金需要多少人员、多少张银行卡、通过飞机软件(社交软件)接收指示等均是其自主独立完全,并不完全被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操,也就是说E可以自己决定做或者不做,以及如何做。司法实践中,该情形的E将有被认定为掩隐罪的主犯。所以说,掩隐罪的主犯量刑有可能高于诈骗罪从犯的量刑。
情形二(掩隐罪、帮信罪):E虽然知道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资金,但是并不明确知道属于哪种性质的资金,现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E明知道属于诈骗资金、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的,E将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掩隐罪作为诈骗罪的关联犯罪,其出现的频率较高,主要体现在网络犯罪的资金组,比如:利用银行卡接收、转移、提现网络犯罪资金。该环节也被公安机关列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点工作,因此,该环节也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案发率较高的环节。
当然,司法实践中E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可能。笔者曾经办理过类似的USDT数字货币涉嫌洗钱的案件,经对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以及与经办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争取,帮助当事人争得帮信罪,且最终适用缓刑的轻判结果。
情形三(掩隐罪、帮信罪):C、D、F由于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和微信收款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容易被认定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被定性为帮信罪。当然,如果C、D、F不仅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和微信收款码,还具体实施和操作了犯罪资金的转移,且从中获利,也不排除被定性为掩隐罪的可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30日发布了《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信、掩隐三类犯罪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人员分别为 4400余人、5900余人、7600余人。然而,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帮信罪却抢占诈骗罪前三的地位,成为了我国第三大犯罪。通过最高检的这一份工作报告,不难得出诈骗罪、掩隐罪以及帮信罪是关联犯罪中的“三兄弟”。
回归到本文的主题,USDT数字货币涉嫌洗钱犯罪,表面上我们可能需要探讨:“用户可以通过SWIFT电汇美元至Tether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通过交易所换取USDT。赎回美元时,反向操作即可。用户也可在交易所用比特币换取USDT,以此实现数字货币与美元的无缝对接。”,至于数字货币所隐含的公钥、私钥、钱包地址,这一串字母数字是去中心化后,主要体现对个人隐私及资金去向的保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在刑事辩护中关于犯罪金额的辩护埋下深沉的一笔;但是,上述内容实际上仅是数字货币的交易模式,如果涉嫌洗钱犯罪,刑法领域更关注数字货币交易的性质是什么?也就是回归到USDT交易是否涉嫌犯罪的法律问题,如果该交易的性质就是为了洗钱,那么无论是通过数字货币,还是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微信收款码,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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