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来看G省虚拟货币传销罪案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导语:
情节轻微的传销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对于“情节轻微”的认定,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具体的标准。因此,从实际判例来总结传销罪案件中“情节轻微”的情形对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理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笔者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对传销罪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在这些案件中,检察院都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传销犯罪,但都因为“情节轻微”而不被起诉。通过这些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供各位读者参考。
正文:
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法理上来看,在我国,犯罪行为在特征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满足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所谓的“酌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是否起诉具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酌定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贯彻,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G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酌定不起诉案例
1. 【不起诉要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出赃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案号】钟检刑不诉〔2021〕17号
【基本案情】2018年9月,A通过微信好友推荐下加入某“投资平台”。该“投资平台”的运作模式是:注册后需要在平台上投资必须向上线交600元购买“R币”来激活账户。在后续投资中,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需要购买不同数额的“R币”才能继续进行投资,下线会员要逐级往上线交钱购买“R币”,上线会员才能得到提成。会员在该平台的投资可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固定的,而动态收益是由发展的下线会员情况来计算。
A为该平台会员,为扩大传销组织,经X司法鉴定所鉴定:A的下线层级超过7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3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23个,截止案发,A所属账号获利为:149000元。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出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A不起诉。
2. 【不起诉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案号】八检刑不诉〔2022〕Z3号
【基本案情】A参加一个叫“MBI”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用人民币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不等购买M币分别获得相应等级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层级,购买M币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叶某某在参加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MBI网络传销组织会员B、C等人。
A下线数量最多的会员账号在传销体系中所处层级为31,下线层数为25,下线数量为6017。
【检察院认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决定对A不起诉。
3. 【不起诉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主动退出涉案资金,属于情节轻微。
【案号】八检刑不诉(2019)121号
【基本案情】同样是上述MBI组织
被不起诉人A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七家银行开设帐户,后将上述七个银行帐户所属银行卡及预留手机号码提供给B,作为“MBI”网络传销组织资金流转使用。“MBI”网络传销组织成员C、赖D、E等多人多次将其本人或传销组织下线人员用于购买“M币”的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27512963.75元,转入A下开设的银行账户。
2018年11月25日,A自动投案。
【检察院认为】A知B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仍然为其提供账户、电话卡等,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主动退出涉案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A不起诉。
本案涉案财物人民币27512963.75元由暂扣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4. 【不起诉要旨】具有从犯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案号】八检刑不诉(2019)34号
犯罪嫌疑人A经人介绍,通过购买M虚拟货币注册加入MBI网络传销组织,并获得会员资格,该组织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用人民币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不等购买M币分别获得相应等级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层级,购买M币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至案发,A直接或间接发展MBI网络传销组织会员1 3 0多人,非法获利1 1 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A退出的非法获利1 00多万元。
【检察院认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A非法所得100多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情节轻微的认定包括:从犯、初犯、偶犯、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主动退出涉案资金,认罪认罚。在上述案件中,这些情节可以合并来认定“情节轻微”,也有因从犯情节而单独认定“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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